今天給各位分享公交骨折工傷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公交車骨折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公交司機急剎車導致骨折,公交公司和工傷能走哪個
- 2、公交司機收班下車時腳崴骨折算工傷嗎?監控可以做證據嗎?
- 3、下班回家路上,乘坐公交車時摔傷,造成骨折,算工傷嗎?
- 4、上班工作途中出交通事故骨折算工傷嗎
- 5、交通事故骨折工傷賠償標準
公交司機急剎車導致骨折,公交公司和工傷能走哪個
答:都可以走。
如果受傷的是乘客,那他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除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應當對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公交車司機急剎車,乘客本身無重大過失或故意,所以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行人和司機都存在過錯,即都有責任的情況之下,兩者屬于共同侵權,乘客可以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并互負連帶責任,至于行人和公交公司內部則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過錯比例來承擔責任。
[img]公交司機收班下車時腳崴骨折算工傷嗎?監控可以做證據嗎?
公交司機收班下車時腳崴骨折算工傷。
公交車駕駛員收班下車時腳崴致骨折,是從事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二)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監控視頻是有力的證據。
公交公司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交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
3、必要的證明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下班回家路上,乘坐公交車時摔傷,造成骨折,算工傷嗎?
如果是交通事故那就是工傷,如果是自己摔傷的,那么不構成工傷。
上班工作途中出交通事故骨折算工傷嗎
不一定。上下班途中算工傷的得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屬于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當事人是主要責任以下,也就是說責任認定是平等責任、次責或者無責任;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合理路線上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骨折工傷賠償標準
賠償項目和標準為:
一、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二、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八)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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