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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詐騙公司業務員怎么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3、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擴展資料:
案例
17名90后年輕人,以所謂的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為交易平臺,在5個月時間里共詐騙230萬余元。記者從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信陽市中院以詐騙罪判處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5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對代某等3人并處剝奪政治權利2年至1年。
27歲的代某與4個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證券咨詢代理。因業務出現問題,代某等人開始尋找新的掙錢機會。2017年4月,他們終于等到了所謂的“新機會”,開始電信詐騙。
江某向代某推薦一款自稱是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的交易平臺,宣稱這個平臺是做網絡股票和外匯投資。客戶投入平臺的錢,除平臺提取手續費、平臺提供者獲利外,加入者可獲取投資人90%的投資款。
開通“富通外匯”交易平臺,不需要注冊公司、不需要簽合作協議,只需提供一張身份證和一張銀行卡。如此條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決定與江某合作。
雙方達成協議后,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卡號,開通了平臺鏈接。此后,代某等5人籌資,租賃合肥市經開區翡翠湖一場地作為辦公場所,購買電腦、辦公桌等用品,5人約定按出資款的多少占有股份并分紅。
其中,代某占股21%。在運營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并規避風險,5人各拿出2%的股份給江某,江某在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占有股份10%。
隨后,代某開始“招兵買馬”,將其從事證券咨詢代理時的同事趙某等人招聘進來,代某任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及管理,其他4人分別負責財務、開支、員工招聘、后勤保障等工作,并下設市場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匯”平臺在具體操作中,設有“富通財富俱樂部”“財富共贏俱樂部”兩個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戶信息,業務員按照事先準備好的“話術”本上的流程與客戶對話,讓客戶關注股票行情,之后電話回訪客戶,讓客戶加QQ群聊天,業務員會有數個QQ號。
在群里,各業務員發股票上漲的截圖等信息,借此機會向客戶推薦外匯,誘騙客戶投資“富通外匯”交易平臺。
在此期間,牛某等冒充外匯分析師,讓客戶在平臺里投資,指導客戶在網上操作,讓他們把錢打入指定地方,剛開始讓客戶賺錢,吸引他們加大投資,隨后將錢虧空。客戶每往平臺虧損一筆,各業務員、組長、交易部的成員等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成。
信陽市中院二審認為,1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交易平臺,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17名90后以投資外匯為名詐騙230萬元
[img]外匯金融詐騙怎么量刑
1、拘役或者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罰金是二萬到二十萬之間,者檔刑罰適用詐騙數額較大的。2、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到五十萬的罰金,這檔刑罰適用于詐騙數額巨大的,或者是有情節嚴重的情況的。3、十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到五十萬的罰金或者直接沒收其個人財產。
騙購外匯罪量刑標準?
犯騙購外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即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騙購外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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