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湖北省刑事案件量刑規范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湖北省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9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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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怎樣量刑?
刑事案件怎樣量刑? 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確定基準刑;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而這三大步又可分為幾個小步驟,具體為: 第1步、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第3步、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基準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點,不能小于量刑起點)。 第4步、用 犯罪未遂 、中止、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 從犯 、脅從犯、未成年犯、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等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責任大小的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得到一個量刑結果。(這屬于第一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共12種量刑情節,如果沒有這12中情節中的任何一種,就不用進行這一步驟)。 第5步、用 自首 、 立功 、積極賠償等犯罪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進行調節,得到擬宣告刑(這屬于第二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 第6步、根據擬宣告刑依法確定宣告刑 注:第1層面量刑情節共有12中,分別是, 未成年人犯罪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未遂、犯罪預備、 犯罪中止 、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第2層面量刑情節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 累犯 、前科劣跡、對弱勢人員犯罪、在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犯罪、被害人過錯。 在量刑指導原則方面,《量刑指導意見》根據 刑法 和實踐經驗規定了量刑的四項指導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三)、寬嚴相濟原則; (四)、量刑均衡原則。 一、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 刑罰 。 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是以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為根據。事實包括犯罪事實和非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包括 犯罪構成 事實和非犯罪構成事實,犯罪構成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基本犯罪事實以外的犯罪構成事實,非犯罪事實包括罪前、罪后等事實情節(如自首、立功、累犯、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量刑時應根據全案犯罪事實情節,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確定刑罰。以法律為準繩就是以刑法的規定為準繩。在定罪的基礎上,要嚴格依法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宣告刑,在適用量刑情節時,必須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 二、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是所犯罪行,責是承擔的刑事責任,刑是刑罰。 罪行的大小由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后果決定,罪行的大小決定了法定刑的輕重,罪行越大,承擔的法定刑越重。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罪行與承擔的刑事責任成正比。量刑是否公正,關鍵在是否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我們應著重把握三點:1、刑罰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決定了犯罪性質的嚴重性,決定著法定刑幅度和量刑的起點。如 故意傷害 的致人重傷和 搶劫 致人重傷雖然都是致人重傷,但在法定刑幅度和量刑起點上相差甚遠。2、刑罰要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犯罪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這些事實和情節反映犯罪主客觀方面的狀況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了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著犯罪案件的刑罰。3、刑罰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刑事責任的大小與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直接相關,雖然人身危險性不直接反映罪行輕重,但卻反映了對社會的潛在威脅程度。 三、量刑應該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的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量刑規范化改革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的重大舉措和具體措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貫穿于《量刑指導意見》的始終,體現在具體規定中。1、將寬嚴相濟列為量刑指導原則之一。明確要求量刑應該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2、對不同類型的犯罪依據刑法的規定,規定了輕重不同的量刑起點和幅度。3、對14種常見量刑情節中的十種從寬情節和4種從重情節的調節幅度做出了明確的規定。4、在量刑起點幅度、增加刑罰量的幅度、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給審案法官留下足夠的裁量空間,以便在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四、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量刑規范化的改革目標就是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依據量刑均衡原則《量刑指導意見》規定: 1、統一量刑的方法和步驟。改變傳統“估算”式的量刑方法,確定量刑的三步驟,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確定基準刑,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2、統一部分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標準。將量化引入量刑機制,把法定刑情節進行量化,將酌定量刑情節進行固化,明確14種常見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規定一些個罪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統一量刑情節的適用標準。 3、統一規范15種常見犯罪不同法定刑的量刑起點幅度,對寬泛的法定刑幅度進行合理細分,保證量刑的基礎不會偏離大方向。 4、規定各種犯罪增加刑罰量的根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了罪是一定要受到法律處罰的,但是在一起刑事案件中還是要根據犯罪的大小來進行判定, 罪名 越大,那么受的處罰肯定就會越重,我國結合著實際的情況制定了一系列的條例,就是為了能讓犯罪人員得到該有的懲罰 。
[img]湖北失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失火犯罪的情況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檔次內給行為人裁量刑罰。也就是說,失火行為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017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2017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結合我省的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一條 量刑的指導原則1. 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 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與預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4. 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細則》第一條 量刑的指導原則1. 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 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與預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4. 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21更新)
刑事案件最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規定: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6、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 ***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湖北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全國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是統一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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