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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謀逆的官員怎么定罪
一般被判為凌遲處死的罪犯,都是犯了謀逆大罪,威脅到了統治者的政權,劉瑾也不例外。一次意外讓劉瑾從罪犯變身成了宮里的太監,從此劉瑾混得風生水起。朱厚照非常信任劉瑾,甚至將朝中大權都交到劉瑾手上。
藍玉一案,族誅一公、十三侯、二伯,牽連被殺一萬五千多人,“元功宿將,相繼盡矣。”謀逆之罪一般都是碎剮凌遲處死,念及藍玉與自己是兒女親家,朱元璋心一軟,寬大處理:碎剮改成剝皮。
奸黨罪(明律的創新)朱元璋為了鞏固帝業,防止大臣結黨,內外勾結,首創“奸黨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導下而設立的,沒有具體的標準和明確的危害結果。
朱元璋是怎樣懲治貪污?
手段一:朱元璋制定了懲罰貪官污吏的“嚴刑峻法”。但凡官吏所貪污的錢財達到了60兩銀子的話,那么一旦被朝廷發現。對于這樣的貪官可以處罰以“死刑”,絕對不容商量和緩和的余地。
第一,立重典,拷問,打擊貪官。朱元璋除了建立嚴格的官員考核監督制度外,還特別注意用重典打擊貪官。明初,朱元璋出于休養生息的需要,頒布了量刑較輕的洪武七年法。
他的方法很特別,有效打擊了這些貪官的士氣。第一,朱元璋殺死貪污六十兩以上白銀的官員。當他發現御史余文貴為了討好別人,藏了十多封信后,立即派人調查中央各部和地方 *** 。結果顯示,從上到下腐敗極其嚴重。
朱元璋先是立了一套強迫官員節儉的規矩,主要措施有二:壓低官員工資和嚴格控制辦公經費。
明朝歷史上嚴懲官員貪污的法律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明大律》 對受財枉法的所謂“枉法臟”,從嚴懲處,一貫以下杖七十,八十貫則絞;監守自盜,不分首從,并臟論罪,滿四十貫即處斬刑;對于執行監察職務的“風憲官”御史,若犯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兩等處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明朝的法律主要有大明法、大明律、大明律等。其中,明代嚴懲官員盜竊財物犯罪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大明法和大哥大。首先,大明法把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六個罪名列為六個贓,并畫了一張地圖放在法律的首位,作為第二重重罪處罰。
該律上承唐律,特點是“視唐簡核,而寬厚不如宋”,體現了明太祖刑用重典。為法當簡的法治思想。
首先,對于官吏的失職、瀆職及貪污行為予以嚴懲。在失職罪方面,《大明律》規定軍官有應請旨而不請旨者處絞,在臨軍征討時,如未按時準備好軍器和糧草者,杖一百。因各種原因而構成失誤軍事者,一律處斬。
法制上的建設鑒于官員腐敗造成的嚴重后果,朱元璋非常注重法制上的建設與完善。其在位期間,多次參與法律、條令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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