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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在訴訟中做證人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但要避免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四十三條 公訴人對于搜查、勘驗、檢查等偵查活動中形成的筆錄存在爭議,需要負責偵查的人員以及搜查、勘驗、檢查等活動的見證人出庭陳述有關情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通知其出庭。
我們認為,警察應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的警察可以稱之為警察證人。中國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一個亟待重塑的概念。如何科學界定證人的含義以及正確理解警察與證人之間的關系應該弄清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法律分析:不可以。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了解案件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但是刑事訴訟中所有的自然人都只能有一個身份,如果某個警察參與了這個案件的偵查,就不能成為這個案件的證人了。
法律分析:不可以。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不包括案件的承辦人員。
換句話說,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否則,就會與其承擔的訴訟職責不相符合,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目前,這種觀點已成為學術界的通說。
證人不作證,警察有辦法嗎
1、法律分析:警察不能迫證人作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作證是自愿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2、法律分析:不可以。提供有效線索,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拒絕作證以及隱瞞實情做偽證等,有妨礙公務的嫌疑,由此可見,只能對違法嫌疑人進行傳喚。
3、警察打電話給證人不給作證可以強制其出庭作證,如果實在不出庭的話,那么是可以采取一定的處罰措施。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如果證實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是出庭之后拒絕作證的情況之下,對于相關的證言是不能夠認定的。
警察讓我做證人我不想做
法律分析: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有作證的義務。如果警察通知作證的,證人應當積極配合。
不可以,作證是公民的義務,應當配合。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有作證的義務。如果警察通知作證的,證人應當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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