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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止情形有哪些
第三刑事訴訟時效中斷終止,如果自訴人因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又未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這也將導致案件中止。在自訴人病情改善或有代理人出庭時,案件可恢復正常審理。最后,如果出現無法抗拒刑事訴訟時效中斷終止的原因,例如自然災害、不可預見的技術故障等,導致無法繼續審理,案件同樣會暫時中止。一旦不可抗拒的因素消除,案件將恢復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刑事訴訟時效中斷終止:(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
由于其刑事訴訟時效中斷終止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事訴訟法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是什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解釋
1、刑事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對于某一犯罪行為在多長時間內可以提起公訴的期限。刑事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刑事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根據不同的犯罪性質和情節,時效期限也會有所不同。
2、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溯。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3、刑事追訴時效,即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一旦犯罪行為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將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若已開始追究,則需撤銷案件、不予起訴或宣告無罪。
4、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5、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6、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刑事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主要是什么?
刑事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是什么?(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2)法定事由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主要有,區別一:發生的時間不同;區別二:法定事由不同;區別三: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分析: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后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后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后者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有哪些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有三個區別,分別是:(1)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后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2)發生的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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