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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2023年
1、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并符合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人民檢察院應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對于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案件,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根據2023前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1條涉及的條款在2012年修訂后已發生變化。目前,第80條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進行了規定。在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判決前,通常只有辯護律師被允許與其會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辯護律師有權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4、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什么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為什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支持殘疾賠償金?
現行最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指出傷殘賠償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新刑事訴訟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賠償范圍沒有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所以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會支持訴訟請求的。
殘疾賠償金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可以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的只能是屬于物質損失的范圍,對于殘疾賠償金以及死亡賠償金等屬于是侵權賠償,如果是在全部的民事訴訟中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如果是賠償方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通常情況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傷殘賠償金不能支持。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刑事案件委托辯護人有哪些法律規定?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委托辯護人的人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的人之一。
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今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5、《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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