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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3條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163條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簡稱“銷案”,司法機關終止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
2、法律分析: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3、刑訴法第163條規定的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是相對于立案而言的,立案必須具備三個前提條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
刑訴法第163條撤案和16條的區別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適用范圍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中規定的幾種情形是“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從第六項可以看出)”。 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針對的是“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當事人能不能撤銷案件,主要看案件的類型還有犯罪情節而定,如果是公訴案件,當事人是不能撤案的。
刑訴法第163條規定的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是相對于立案而言的,立案必須具備條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撤銷案件的法律條款是《刑事訴訟法》的第十六條。
刑訴法163條撤案內容
1、法律分析: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刑訴法第163條規定的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是相對于立案而言的,立案必須具備條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
3、刑訴法第163條撤案新規定內容為:“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訴法第163條撤案的條件
法律分析:撤銷案件的條件是“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
刑訴法163條撤案的條件如下: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撤案的條件:審查后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發現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無充分證據的;其他法律法規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原告不起訴或不在追究的;缺乏罪犯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沒有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述,或者由法院裁定駁回等。
刑訴法第163條撤案新規定內容為: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是相對于立案而言的,立案必須具備三個前提條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
刑事訴訟法163條撤銷案件的規定
刑訴法第163條撤案新規定內容為:“在偵查過程中刑事訴訟法163,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163的刑事訴訟法163,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刑事訴訟法163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刑事訴訟法163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分析: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訴法第163條撤案新規定內容為: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是相對于立案而言的,立案必須具備三個前提條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撤銷案件的新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不認為是犯罪的;批捕階段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的決定的;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撤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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