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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第249條和“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矛盾嗎,謝...
- 2、請問:《刑事訴訟法》第249條和“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矛...
- 3、如何辨認犯罪嫌疑人
- 4、刑法249條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249條和“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矛盾嗎,謝...
1、如果在有罪應當執行刑罰的情況下,不管是誰上訴也只存在是否加刑的問題,而收監則是必定的。
2、所有的偵查措施都只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它絕不是一種懲罰措施。這與刑事判決后的執行完全是兩碼事!盡管執行時,有刑期折抵的問題,但性質是完全不同。
3、第二百四十九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
4、《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5、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請問:《刑事訴訟法》第249條和“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矛...
1、所有刑事訴訟規則249條內容的偵查措施都只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規則249條內容,它絕不是一種懲罰措施。這與刑事判決后的執行完全是兩碼事刑事訴訟規則249條內容!盡管執行時刑事訴訟規則249條內容,有刑期折抵的問題刑事訴訟規則249條內容,但性質是完全不同。
2、檢察機關上訴肯定是存在加刑或收監判決并執行的問題,一般說的上訴不加刑是被告上訴,不包括公訴方上訴。
3、第二百四十九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
4、以律師的閱卷權為例,代理律師在檢察院可以閱卷,但可以查閱的材料甚少,且沒有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法》里,我認為應該以更高層次的立法加以明確,以避免在實踐中給律師閱卷帶來不必要的爭執,在法院階段,受害方代理律師是可以閱卷的。
如何辨認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刑事訴訟規則249條內容,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刑事訴訟規則249條內容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原則上,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法律主觀: 犯罪嫌疑人 的自然狀況 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被 采取強制措施 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其它需要了解的情況。
刑法249條內容是什么
1、《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內容如下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構成 罪體 (1)行為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行為是煽動。
2、法律分析:講的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犯此罪的,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手段惡劣、多次煽動、引起民族公憤等情形。
3、根據《刑法》第249條的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故意以語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民族仇恨、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手段惡劣、多次煽動、引起民族公憤的;嚴重損害民族感情、尊嚴;致使民族成員大量逃往國外以及引起其他影響民族團結、平等后果等,應予立案。
4、刑法249條內容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手段惡劣、多次煽動、引起民族公憤等情形。
5、法律主觀: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刑法第249條),是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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