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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如何依法追繳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孳息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法律主觀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通過違法行為所獲得的一切財物及其產生的孳息,公安機關有責任依法進行追繳,并且在追繳過程中要確保財物的妥善保管。 對于追繳的財物中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公安機關應及時返還給被害人。 對于追繳后不屬于被害人的財產,應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后,統一上繳至國庫。
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的計算以犯罪行為發生時為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以高于市場價格收購或代為銷售財物,那么應以其實際購銷價格來計算犯罪所得。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追繳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
4、法律分析:犯罪所得孳息以實施犯罪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于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二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依法追繳。
5、法律分析:違法所得是應該追繳的,而違法所得的孳息也應該追繳。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
如何解決法院判決后犯罪所得的追繳問題?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法律分析: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違法所得應當追繳、退賠,受害人有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詐騙的財物。刑事判決生效后,贓款尚不追繳到位,由刑事審判機構移送執行機構依法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可以采取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以實現刑事判決內容。
法律分析:判決后違法所得的追繳,是指在判決后,對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都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其中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一律上繳國庫;而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則應當及時返還。
在判決后,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包括所有財物,都必須予以追繳。若違法所得尚未追繳完成,需由刑事審判機構移交給執行機構,執行機構會依法采取措施強制執行。執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
一旦刑事判決生效,若違法所得尚未被追繳,刑事審判機構需將案件移送執行機構,以強制執行。執行機構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在內的措施,確保刑事判決得以執行。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以及違禁品和用于犯罪的個人財物均應被追繳或沒收。
刑事判決后追贓的程序
刑事判決生效后,贓款尚不追繳到位,由刑事審判機構移送執行機構依法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可以采取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以實現刑事判決內容。
偵查階段:在犯罪被偵查發現后,追贓工作隨即開始。警方會調查犯罪所得財物的來源、流轉和去向,以追溯和追蹤犯罪所得財物。這一階段的主要目的是確定犯罪所得的具體數額和流向。 審判階段:在犯罪嫌疑人被起訴并進入審判程序后,追贓工作繼續進行。
在司法審判中,若判決包括追繳贓款、賠償損失、沒收財產等條款,即使服刑期滿,若仍有未執行部分,根據判決,仍需繼續執行追繳。第一,對于因犯罪行為未全額退還贓款或贓物的案件,在判決時會明確追繳所得或責令對被害人進行賠償。
詐騙案等經濟犯罪案件,受害人追回損失的財務是經過如下程序:第一,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察、預審、提起公訴前的階段進行追贓;第二,在法院立案后法院審理前再讓被告退賠。但如果追贓(退贓)不成的,受害人往往自認倒霉。因為根據相應規定,詐騙案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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