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哪些人不可以擔當刑事訴訟辯護人
1、不得擔當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是: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本院的人民陪審員;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2、法律分析: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分為絕對禁止和相對禁止兩類。絕對禁止包括:正在執行刑罰或者正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內的人;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3、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五)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前款第六項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刑事訴訟中,哪些人不能做證人?
1、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當證人;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不能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當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3、在刑事案件中,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存在缺陷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如果自然人的年齡比較小,一般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那么也不能作為證人。還無法辨認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也是不能作為證人的。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對精神病人不起訴屬于法定嗎
1、法律分析不具有刑事訴訟能力:不是。精神病人經過鑒定不具有刑事訴訟能力,如果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不具有刑事訴訟能力的精神病人 ,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屬于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檢察院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可以責令對該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
2、會不起訴的。精神病人如果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屬于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檢察院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可以責令對該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3、刑法沒有精神病人不出席法庭的規定,只有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說法。刑法第十八條不具有刑事訴訟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不具有刑事訴訟能力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 *** 強制醫療。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