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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去外地怎么申請要提前多久
1、取保候審經執行機關批準就允許可以去外地。被取保候審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準。
2、法律分析:取保候審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只要經過執行關機關批準,一般是可以去外地的。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之后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在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傳訊的時候應當及時到案。違反取保候審期間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機關是有權利即時把犯罪嫌疑人抓拿歸案的。
3、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中第73條明文規定,取保候審的申請及解除事宜主要由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進行裁定。若有必要在異地提出取保候審請求,應盡快與具體負責此案的上述司法機構取得聯系,遵照他們的指導進行各項程序的辦理。
4、跨地域的取保候審申請,一般需由涉嫌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或其辯護律師向負責調查案件的相關執法機構提交。在此之前,應提前進行充分的準備工作,包括撰寫詳實的書面申請,明確闡述申請取保候審的具體緣由,例如,身體狀況堪憂、沒有再犯的可能性等等。
5、法律主觀:取保候審期間,需要向其他省份的執行機關申請,申請批準后才能到其他省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被保釋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
刑事訴訟中酌定不起訴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酌定不起訴,是指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某種情形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斟酌具體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來確定,或者是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 任;或者是放棄追訴,終結訴訟。刑事訴訟法關于酌定不起訴的規定,體現了刑事追訴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區別對待、寬大處理的刑事政策。
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對 于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無須權衡作出這一決定是否適宜,這是法定不起訴不同于酌定不起訴的重要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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