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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會撫養費的最新政策2022年的規定是什么
江西社會撫養費的最新政策2018年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規定生育(以下簡稱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 收養 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條省、設區市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工作。 第五條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縣級人民 *** 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本縣(市、區)沒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字的,可以本設區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實際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縣級人民 *** 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純收入高于前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實際純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實際純收入,由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核實;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 第六條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 法規 定的計征基數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 (三)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后,再懷孕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征收; (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 婚姻登記 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征基數的7倍征收。 第七條未達到《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間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生育婦女年齡未達到25周歲,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 (二)生育婦女年齡為25-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40%征收; 2、間隔期達到1周年、不滿2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 3、間隔期達到2周年、不滿3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20%征收; 4、間隔期達到3周年、不滿4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 (三)生育婦女年齡超過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 2、間隔期達到1周年、不滿2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 第八條計劃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從第二胎開始,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六項規定標準的2倍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九條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對非法收養人,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社會撫養費;對計劃外生育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計劃外生育的具體情形,按本辦法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計劃外生育子女的當事人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分別按各自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一條計劃外生育子女3個月以內未向當地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的,屬于隱瞞計劃外生育行為,對計劃外生育的雙方當事人,按應繳數額的110%征收社會撫養費。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報告計劃外生育行為,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隱瞞不報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向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或者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十三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征收決定應當蓋有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印章。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征收機關)在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征收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征收數額。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子女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對征收 管轄 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 管轄權 。 第十五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征收機關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十六條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其所在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實際收入狀況及履行能力證明; (二)分期繳納的具體計劃;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分期繳納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并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的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和當事人所在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分期繳納的,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當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在作出的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中,明確分期繳納的期限、金額等事項。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首次繳納的金額不得低于應繳社會撫養費總額的30%。 第十九條征收機關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 *** 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征收機關應當建立社會撫養費征繳分戶臺賬。 第二十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 行政復議法 、 行政訴訟法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征收機關依法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貪污 、私分。縣級人民 *** 財政部門每季度應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供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情況。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 *** 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征收機關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或者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 刑法 關于 貪污罪 、 挪用公款罪 、 私分國有資產罪 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征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般在江西一個家庭超生一個孩子的話就是按照計生基數的3.5倍來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但是在江西省各地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基數也是由當地 *** 自己決定的,交納社會撫養費實際有困難的也可以申請分期交納。
社會撫養費多少
想知道 社會撫養費 多少的朋友可參考以下內容: 公民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 收養 子女的,均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夫妻雙方實際總收入計算,其中: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于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實際收入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達到規定的再生育年齡或生育間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征收; (五)因實施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謊報嬰兒死亡或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后違法生育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標準的二倍征收。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設區的市屬農(林、牧、漁)場的計劃生育機構,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受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應當按法定程序辦理《征收社會撫養費 授權委托書 》,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征收社會撫養費。 流動人口違法生育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由生育行為發生地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征收;生育行為發生地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地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征收。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img]我國社會撫養費一般多少錢?
(一)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征收 (二)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對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征收。 (三)、社會撫養費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收費時向當事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四)、社會撫養費征收部門未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或者未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的。” 據悉,目前實施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具體征收標準等授權各省制定。據國家法制辦介紹,《辦法》出臺后,全國30個省(區、市)先后對本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社會撫養費具體征收對象、征收標準、征繳方式等內容。但是,在實踐中存在著全國征收標準不統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問題。2014年國務院法制辦發布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但是該條例尚未生效,如無意外該條例可能在2017年上半年出 臺。 各地的標準如下: 一、 上海 《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 生育第二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純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年純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廣東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十三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于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 北京 《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根據不同情節,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一)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三)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倍征收; (四)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當事人,女方生育時不滿28周歲或者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間隔不滿4年的,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三項規定的征收標準征收。 四、江蘇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如下。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浙江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有哪些
征收標準
編輯 播報
根據違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性質、情節和收入取證情況,確定下列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后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征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后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征地規劃后,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違法生育前后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征倍數。
縣級人民 *** 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具體標準。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征收標準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征收程序
編輯 播報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或委托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對違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養的當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立案
經群眾舉報或人口計生部門發現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的,應當即刻立案,填寫立案報告。主管領導審批并指定2個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
(二)調查取證
1.調查人員對被調查人的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形成證據鏈,確認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事實。對取得一定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但當事人拒不承認的,經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集體研究同意,可書面責令當事人在限期內作出親子鑒定。
2.確定被調查人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的事實后,對其雙方上年度收入進行調查取證。
(三)提出征收標準建議
填寫《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提出征收標準的建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委托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分管領導牽頭,與計生辦工作人員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征收倍數,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決定。沒有委托的,由案件承辦人員提出建議。
(四)審批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成立“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審批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和紀檢組長任副組長,政策法規股長和工作人員為組員。
擬按照2至3倍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報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在《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簽名并加蓋人口計生部門印章;擬按照4倍以上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審批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后(有會議記錄),組長在《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簽名并加蓋人口計生部門印章。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2022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怎樣的1、征收決定由誰作出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2、征收標準是什么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二、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 *** 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第五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第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第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九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 *** 財政予以保障。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第十三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第十四條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我國生育政策隨著時代經濟的發展,也是在發生變化的。因此,就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來講,也應該適應時代的發展,對其中一些過時的內容作出調整。當然,若有人仍舊違反規定超生的話,該進行處罰的,仍是不會手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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