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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2、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 中止審理 :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 代理 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3、自訴人、被告人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被告人逃脫了,導致案件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在對自訴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一方失蹤的。因為其他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
4、法律分析: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首先,如果被告人在審訊過程中因患有嚴重疾病而無法出席法庭,那么案件將暫時中止。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被告人的健康狀況改善,案件即可恢復審理。其次,如果被告人逃逸,案件也會中止審理。一旦被告人被重新抓獲或找到,案件將恢復進行。
2、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3、《刑訴法》條款規定的中止的情形有: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自訴人患有疾病無法出庭且未委托代理人的被告人脫逃的等長時間內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情形。
4、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5、有下面四種情形的,刑事訴訟中止審理。具體如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案件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法律分析: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導致刑事訴訟終止的情形,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導致刑事訴訟終止的情形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導致刑事訴訟終止的情形;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導致刑事訴訟終止的情形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存疑(證據不足)不起訴。
3、檢察院可酌情不起訴的情況包括: 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且對社會危害程度低,被視為非犯罪行為; 被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嚴重罪行; 依據特赦令免于刑事處罰; 依刑法規定應由受害人提起訴訟但未提起或已撤訴的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超過法律追訴時效期限。
什么情形下可以暫停或中止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可以中止的情形有:(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導致刑事訴訟終止的情形,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導致刑事訴訟終止的情形,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首先,當申請人提出可以延期執行時,執行程序應暫時停止。其次,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合理異議,且該異議成立,執行應中止。第三,如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去世,需要等待其繼承人處理權利或義務時,執行應中止。第四,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新權利義務承擔者時,執行程序應暫停。
出現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情況,此時需等待其繼承人決定是否加入訴訟,訴訟進程應相應中止。 當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尚未確定的,訴訟活動應暫停進行。 如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而未確定新的權利義務承受人,訴訟應暫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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