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交通事故五級傷殘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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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交通事故五級傷殘賠償費標準
寶雞市交通事故五級傷殘賠償費標準如下。醫療費:以發票為準。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住院天數。營養費:500-1000元(病歷有注明“加強營養”才有賠償)。后續治療費:二次手術的費用。護理費:50-100(每個法院支持都不一樣)元/天×住院天數。誤工費:(本人工資)元/30天×天(計算到你出鑒定結果的前一天)。交通費:500-2000元。殘疾賠償金。城鎮標準:32598.7×20×60%=391184.4元。農村標準:11669.3×20×60%=140031.6元鑒定費:依發票為準。假肢費用:以假肢公司的建議,賠償20年。被撫養人生活費。父親超過60周歲,母親超過55周歲,小孩不滿18周歲有撫養費賠償。父母撫養費。城鎮標準為24105.6×[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60%。農村標準為8343.5×[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60%。小孩撫養費。城鎮標準為[24105.6×(18-實際年齡)÷2]×60%。農村標準為[8343.5×(18-實際年齡)÷2]×60%。精神損害撫慰金。
[img]交通事故5級傷殘賠償計算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5級傷殘賠償計算標準是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交通事故車禍傷殘鑒定標準是根據不同的傷殘程度來確定不同的等級標準,一級傷殘標準(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植物狀態;2、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頭面部損傷致:1、雙側眼球缺失;2、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五)、胸部損傷致:1、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2、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損傷致: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七)、肢體損傷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6、三肢完全喪失功能。(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二級傷殘標準(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語;3、雙眼盲目5級4、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5、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3、雙眼盲目5級;4、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交通事故鑒定傷殘標準是什么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2018年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一、一級 傷殘 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植物狀態;2、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頭面部損傷致: 1、雙側眼球缺失;2、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2、心功不全,心功_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體損傷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6、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二、二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語;3、雙眼盲目5級4、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5、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3、雙眼盲目5級;4、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肢體損傷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3、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三、三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2、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3、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4、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5、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6、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3、雙眼盲目4級以上;4、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5、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6、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7、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2、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_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2、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2、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八)、會 *** 損傷致雙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九)、肢體損傷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四、四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2、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3、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4、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5、 *** 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3、雙眼盲目3級以上;4、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5、雙耳極度聽覺障礙;6、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7、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8、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2、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2、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會 *** 損傷致 *** 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八)、外陰、 *** 損傷致 *** 閉鎖。 (九)、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十)、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五、五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嚴重失用或失認癥;4、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5、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6、單癱(肌力2級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3、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4、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0°);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6、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7、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8、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10、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11、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2、影響呼吸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2、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2、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2、膀胱切除;3、尿道閉鎖;4、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八)、會 *** 損傷致 *** 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陰、 *** 損傷致 *** 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十一)、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六、 六級傷殘 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2、嚴重失讀伴失寫癥;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3、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4、單癱(肌力3級以下);5、 *** 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3、雙眼低視力1級;4、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5、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6、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7、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9、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四)、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五)、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六)、盆部損傷致: 1、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2、子宮全切。 (七)、會 *** 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八)、外陰、 *** 損傷致 *** 狹窄,功能障礙。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2、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七、七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癥;4、嚴重構音障礙;5、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6、單癱(肌力4級);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3、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5、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6、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7、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8、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平方厘米以上;9、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10、頭皮無毛發75%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四)、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雙側 *** 缺失(或嚴重畸形);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 (六)、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2、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3、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八)、會 *** 損傷致: 1、 *** 體部份缺失(或畸形);2、 *** 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2、雙手感覺完全缺失;3、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4、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5、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6、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八、 八級傷殘 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中度失讀伴失寫癥;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4、 *** 勃起功能障礙。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4級以上;2、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3、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4、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5、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6、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7、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平方厘米以上;8、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9、頭皮無毛發50%以上;10、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2、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 *** 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 *** 部分缺失(或畸形);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2、脾切除;3、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2、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3、尿道嚴重狹窄。 (八)、會 *** 損傷致: 1、 *** *** 缺失(或畸形);2、 *** 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九)、外陰、 *** 損傷致 *** 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2、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3、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4、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5、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6、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九、九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3、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癥;4、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5、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6、嚴重影響 *** 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3級以上;2、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3、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5、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6、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7、舌尖缺失(或畸形);8、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9、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10、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1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12、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厘米以上;13、頭皮無毛發25%以上;14、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2、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嚴重聲音嘶啞;2、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 *** 缺失(或嚴重畸形);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3、肺葉切除;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2、膽囊切除;3、脾部份切除;4、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2、骨盆嚴重畸形愈合;3、尿道狹窄;4、膀胱部分切除;5、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6、子宮部份切除;7、直腸、 *** 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八)、會 *** 損傷致: 1、 *** *** 缺失(或畸形)50%以上;2、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2、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4、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5、一足足弓構破壞;6、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7、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十、 十級傷殘 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2、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6、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10、影響 *** 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低視力1級;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5、眼內異物存留6、外傷性白內障;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9、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14、鼻尖缺失(或畸形);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17、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18、-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3、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2、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3、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 *** 部分缺失(或畸形);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補;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2、膽囊破裂修補;3、腸系膜損傷修補;4、脾破裂修補;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6、膈肌破裂修補。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2、骨盆畸形愈合;3、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4、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5、子宮破裂修補;6、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7、膀胱破裂修補;8、尿道輕度狹窄;9、直腸、 *** 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 *** 損傷致: 1、 *** *** 缺失(或畸形)25%以上;2、 *** 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3、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4、一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5、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陰、 *** 損傷致 *** 狹窄,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擴展資料 一、處理 交通事故 的程序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 、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 二、交通事故的賠償 《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計算人身損害 賠償標準 根據各個類別的特性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單獨計算。比如醫療費的計算標準,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 法醫鑒定 等進行認定。
如何才構成交通事故五級傷殘
解答構成交通事故五級傷殘的標準:1、智力存在中度損害或障礙,并導致生活能力明顯需要適當的指導,受到一定限制;2、嚴重喪失使用或辨認等能力;3、單側嚴重面癱,恢復存在重大困難;4、其他屬于同等級的傷殘情況。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Ⅴ級傷殘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嚴重失用或失認癥;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鑒定標準
【法律分析】
一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別嚴重障礙,并導致受傷人員的活動能力喪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二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各種活動受限,日常生活隨時需要有人幫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三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受傷人員不能完全獨立,需經常有人監護以及明顯的職業受限等危害后果。四級傷殘的評定標準與三級傷殘的評定標準在損傷種類方面基本一致,但規定的受傷人員的傷情種類不一致。五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六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七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的需要幫助,以及不能勝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八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會交往受約束等危害后果。九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十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當事人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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