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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屬于什么法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刑事訴訟法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
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而刑法屬于實體法,二者的任務不同。刑法對犯罪與刑罰進行規定,為判定犯罪與刑罰的問題提供依據,屬于實體法;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則是刑事案件相關的處理程序,為刑法的正確實施提供刑事訴訟法犯了具體的程序規定。
刑事訴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法律之一,屬于程序法范疇,旨在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公正、公平、合法和有效,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它規定了刑事訴訟活動的各個方面,為司法機關提供了操作指南,并賦予了公民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權利。
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是中國的一部法律,屬于中國的法律體系。它是中國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程序和規定,是刑事司法活動的組織和實施的基本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首次頒布實施,經過多次修訂和完善。
刑事訴訟法修改過幾次
1、刑事訴訟法經過了多次修改。它最初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犯,此后又經過了多次修改和修訂。第一次修改刑事訴訟法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為了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加強人權保障,提高司法效率。
2、中國大陸的《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3、當事人及其刑事訴訟法犯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1979年7月1日通過,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是中國刑事訴訟法主要的法律淵源,2012年3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尊重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貪官外逃將人財兩空。
4、【刑訴法第一次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于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七號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1999年12月25日)起開始施行。2【刑訴法第二次修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5、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它從司法方面保證刑法的正確執行。1996年3月《刑訴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11年進行第二次大修。新法律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6、編者按:2023年9月7日發布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刑事訴訟法》修改納入其中。近年來,刑事訴訟法犯我國刑事訴訟司法實踐發展迅速,諸多改革成果需要通過立法形式加以確立,本次修法旨在解決立法、司法新情況、新問題,為刑事訴訟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內容是對于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公安機關等應迅速進行審查,對有犯罪事實的,要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輕微,不予立案,還要把不立案的原因告訴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立案109條和112條區別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按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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