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征地過度補償標準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良慶區征地補償標準?,因此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征地過度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分析吧!
本文目錄
良慶區征地補償標準?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 *** 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最后有幾點需要溫馨提醒: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2019年棚戶區改造會怎樣補償?
您好,很榮幸回答您的問題。
一、棚戶區改造的定義
棚戶區一般是指住房簡陋,環境較差,安全隱患多,改造難度大的房屋集中區。棚戶區改造是為了有效改善了困難群眾住房條件,緩解了城市內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鎮綜合承載能力,促進了經濟增長與社會和諧的一項民生工程。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中的規定,目前的棚戶區改造主要分為城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墾區危房改造改造。關于完善按照補償政策,《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規定: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愿選擇。各地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禁止強拆強遷,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以通過提供租賃型保障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納入當地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棚戶區改造的特殊性決定了棚戶區改造既有可能存在集體土地中,也有可能存在國有土地中。
二、棚戶區的補償標準
您的問題為2019年棚戶區改造會怎樣補償?因為不了解您的房子是在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在集體土地中的棚戶區改造與國有土地中的棚戶區改造補償的標準和所依據的法條是不一樣的。
在國有土地中,棚戶區改造的補償范圍主要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補償的標準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在集體土地中,棚戶區改造具體可參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對于耕地,耕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人員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對于房屋,一般包括房屋價值、宅基地補償搬遷安置、過渡費用、裝修費用等。如果是商鋪,還需給予停產停業損失等費用。
補償方式有三種:1、遷建安置,審批宅基地,同時補償房屋重置成本;2、產權置換,就近地段最低“拆一還一”;3、貨幣補償,房屋重置成本價+宅基地補償。
如果房屋靠近市區,被劃入到城市的規劃范圍內,則可以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標準,即可以參考周邊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么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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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地區種啥樹被征地補償高?
山東省征收果園果樹補償
一、每畝果園最多補償棵數
濟南
2015年:果樹根據科學合理栽植的原則,每畝不得超過120棵,超出不予補償。2008年,每畝不得超過120棵。
菏澤
2013年:按照合理種植的原則,初果期每畝不超過120棵,盛果期每畝不超過80棵。
濟寧
2008年:幼齡期地徑在3cm以下,每畝不超過220株;初果期地徑在6cm以下,冠幅直徑在1c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每畝不超過120株;盛果期地徑超過6cm以上,冠幅直徑在2c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每畝不超過80株
棗莊
2008年:果樹根據科學合理栽植的原則,盛果期的果樹每畝不超過80株;初果期的果樹每畝不超過120株;幼齡期的果樹每畝不超過220株。果樹中的苗木類是指地徑1.5cm以下的;幼齡期的果樹是指地徑1.5-3cm的;初果期的果樹是指地徑3cm以上-6cm的,冠幅直徑為1m以上的;盛果期的果樹是指地徑超過6cm以上的,冠幅直徑為2m以上;地徑或冠幅其中一項達不到上述規定的按同類標準下限執行。初果期和盛果期是指定植三年以上的果樹。(“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數,地徑是指距地面5cm,下同。
萊蕪
2013年:幼齡期(5年內)30-50元/棵(每畝不超過220棵)。初果期200-300元/棵(每畝不超過120棵)。盛果期300-500元/棵(每畝不超過80棵)。
聊城
2013年:果樹根據科學合理栽植的原則,盛果期的果樹每畝不超過80棵,初果期每畝不超過120棵。
臨沂
2015年:幼齡期地徑在3cm以下40-50元/棵,每畝不超過220株;初果期地徑在6cm以下(定植三年以上)260-350元/棵,每畝不超過120棵;盛果期地徑超過6cm以上(定植三年以上)400-600元/棵,每畝不超過100棵。
2010年:幼齡期地徑在3cm以下40-50元/株,每畝不超過220株;初果期地徑在6cm以下(定植三年以上)260-300元/株,每畝不超過120株;成果期地徑超過6cm以上(定植三年以上)400-500元/株,每畝不超過80株。
日照
2011年:幼齡期(區分樹種)30-50元/株,每畝不超過220株;初果期(區分樹種)80-300元/株,每畝不超過120株;成果期(區分樹種)300-500元/株,每畝不超過80株。
東營
2014年:幼齡期(地徑在3厘米以下)30-60元/株,每畝不超過222株;初果期(地徑在3厘米至6厘米,冠幅直徑在0.8米以上,定值3年以上)220-300元/株,每畝不超過111株;盛果期(地徑在6厘米以上,冠幅直徑在1.5米以上,定值3年以上)400-600元/株,每畝不超過111株;衰老期(區分樹種)260-120元/株,每畝不超過111株。
泰安
2010年:不區分果期,一般栽植密度為55-110棵/畝。
濰坊
2015年:每畝不高于222株,超出部分按苗木計算。
威海
2010年:未規定每畝棵數。幼齡期(區分樹種)30—50元/株;初果期(區分樹種)190—340元/株;盛果期(區分樹種)300—530元/株;衰老期(區分樹種)140—260元/株。
淄博
2014年:未規定每畝棵數。幼齡期(區分樹種)6600-11000元/畝;初果期(區分樹種)20000-30000元/畝;盛果期(區分樹種)24000-40000元/畝;衰老期(區分樹種)25000-10000元/畝。果園外零星果樹:幼齡期50-100元/棵,初果期200-300元/棵,盛果期300-550元/棵,衰果期300-150元/棵。
德州
2008年:未規定每畝棵數。
青島
2015年:按畝補償。未規定每畝棵數。
濱州
2013年:果樹應按農林部門確定的合理密植栽種,超出部分不予計算。
煙臺
2008年:按畝補償。未規定棵數。幼齡期1950-3250元/畝;初果期9750-18200元/畝;盛果期16900-29250元/畝;衰果期14300-6500元/畝。
二、其他概念
品種
果樹包括:蘋果、梨、桃、杏、核桃、櫻桃、柿、棗、板栗、李子等樹種。
地徑
釋義為“苗干靠近地表面處的直徑”。地徑是指樹(苗)木距地面一定距離處直徑,與樹徑、胸徑相類似,通常用于表示樹木、苗木的規格。在距離地面高30cm處測量所得的樹(苗)干直徑。應測一組垂直交叉的數據,斷面畸形時測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定植
定植是將選好的苗木放入人工挖好的穴內,再把混有腐熟有機肥的表土填人根部,栽種果樹的技術。
果期
幼齡期,就是果樹處在生長初級階段,果樹尚未結果,或因枝身尚未發育成熟未達到承載能力不讓其結果。
初果期,也稱為過渡期,它是由生長期向結果期的過渡,此時果樹有了一定的經濟產量,但生理發育尚未完全成熟,產量尚未達到盛果期的結果能力。
盛果期,以蘋果樹為例,其盛果期一般是在生長第八年到第二十年之間,其中第十年開始達到豐產穩產期。
衰果期,其生命周期逐漸接近結束,產量越來越低。
密植度
栽植密度的確定,一般要根據品種類型、土壤條件,以及栽培水平而靈活掌握。
新都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成都市新都區城市規劃區統一建房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新都城市化進程,著力改善農民居住環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以及新都府發〔2001〕75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城市發展和農村建房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全區統一建房工作在區人民 *** 領導下,由區統建辦負責實施,區規劃、國土、建設、勞動、民政、計劃、房管、公安、工業區管委會、新城區指揮部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工作,所在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統一建設方案第三條在新都區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一律停止村民劃地自建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多、高層住宅小區。第四條統一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農村“三個集中”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設施配套"的原則。統一建房必須在劃定區域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建設計劃由區 *** 根據實際需要下達,項目實施前,由區發展計劃局立項。凡未列入建設計劃和未立項審批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第五條統建小區的建設用地主要通過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換的辦法使用集體土地。統建房房屋產權實行統一管理,無論其土地性質是集體還是國有,均由區房管部門受理產權登記。在國有土地上修建的統建房,按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在集體土地上修建的統建房,在其房屋所有權證中批注明確土地性質為集體,待土地轉為國有性質后,再完善產權手續,更換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三章安置方式第六條安置方式采用統建安置方式或貨 *** 置方式,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并簽訂《農村征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第七條依法批準的征地被拆遷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和該集體經濟組織因征地未進行住房安置,現住房仍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已農轉非人員本人,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統建安置。第八條安置人口必須是在冊的被拆遷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和該集體經濟組織因征地未進行住房安置,現住房仍在征地范圍內的已農轉非人員本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計入安置人口:1.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2.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3.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及回社安置的(以戶口遷入原村社為準)大、中專畢業生本人;4.區(縣)級以上人民 *** 規定應予計入安置人員的其它情況。第九條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房拆遷安置。第四章結算方式第十條在冊的被拆遷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人口和該集體經濟組織因征地未進行住房安置,現住房仍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已農轉非人員本人,按下列方式結算:(一)采用貨 *** 置的,視其住房類別給予補償:全框架樓房為360元/平方米,磚混樓房為320元/平方米,磚墻瓦房為250元/平方米,磚墻草房為180元/平方米,磚墻石棉瓦房為190元/平方米,土墻瓦房為180元/平方米,土墻石棉瓦房為170元/平方米,土墻草房為160元/平方米。其余建(構)筑物按新都府發〔2001〕75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償。(二)采用統建安置的,以被拆遷戶最高價值的房屋的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進行結算:1.安置住房按人均35平方米標準建筑面積進行安置,正負誤差不超過5%。在允許正負誤差范圍內,按房屋建筑成本價結算;超出5%之外的,按全額成本價(土地價+建筑成本價+稅費)結算,超出面積不得超過標準面積的30%。2.原有住宅人均超過35平方米的面積按新都府發〔2001〕75號文件補償。第十一條夫妻雙方有一方不屬于征地拆遷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長期居住(五年以上)者,按下列方式相互結算:(一)采用貨 *** 置方式的,按第十條第一款補償標準進行結算。(二)采用統建安置方式的:1.安置住房人均按20平方米標準建筑面積進行安置,正負誤差不超過5%,在允許正負誤差范圍內,按建筑成本價結算;超出5%之外的,按全額成本價(土地價+建筑成本價+稅費)結算,超出面積不得超過標準面積的30%。2.原有住宅人均超過20平方米的面積按新都府發〔2001〕75號文件補償。第十二條住宅所有權人中有部分人員不屬于被拆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含第十一條規定情形),扣除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置換的標準面積外,其余住房面積按第十一條第一款補償標準進行貨幣結算。第十三條住宅所有權人均不屬于被拆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非農業人員,在拆遷范圍內有住房的,按第十條第一款補償標準進行貨幣結算。第十四條新舊房屋置換按磚混結構樓房標準進行結算,如被拆遷戶的最高價值的房屋為磚混結構樓房檔次以下的建筑,則按新都府發〔2001〕75號文件的補償規定,補齊差價后再進行結算。第十五條因項目建設的需要,統建房尚未完工,而農民住房又需提前拆除的,由房屋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戶簽訂協議,按每人150元一次性付給搬家費,每人每月付給150元過渡費,過渡費計算時間從拆遷之日起到接到統建房安置通知的次月止。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二)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之后搶栽、搶插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四)非法占用集體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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