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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
1、法律分析: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中筆錄包括報案、控告、舉報筆錄,訊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偵查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等,經法院或者檢察院等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證據。
3、勘驗檢查筆錄是司法機關公務人員對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資料、尸體等進行勘驗、檢查所制作的書面記錄。它包括在勘驗、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一切的事實情況的文字記錄,而且還包括繪制現場圖樣、拍攝現場照片等附件。
4、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檢查筆錄以文字記載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準確、客觀記錄的方法。
5、勘驗、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文字記載,并由勘驗、檢查人員和在場見證人簽名的一種書面文件。包括:現場勘查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人身檢查筆錄;偵查實驗筆錄。
6、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辦案人員應收集的證據是哪些
1、法律分析:辦案人員應收集的證據有:(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證據在刑事案件中是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材料。證據的種類包括但不限于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與搜查等筆錄、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每一種證據在使用時,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查證,確保其真實性和可靠性,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等。只有經調查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審理決定。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及時制作《案件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連同案卷按程序上報審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中的辦案人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辦案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如下:程序意義不同:犯罪嫌疑人,指的是在公訴案件的偵查階段以及審查起訴階段中,對犯罪人的稱謂刑事訴訟中的辦案人;被告人,指的是公訴案件又或者是自訴案件的審判階段中,對犯罪人的稱謂。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訴訟中被刑事追訴的人,二者的區別在于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訴案件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而被告人則既存在于公訴案件也存在于自訴案件并且都是存在于審判階段。
犯人則是指那些經過審判被確定有罪,并正在服刑的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不僅體現在訴訟階段上,也反映了他們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會變成被告人。如果案件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被決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會成為被告人,訴訟也會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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