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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證明責任?在三大訴訟法中,分別由哪一方承擔證明責任
- 2、如何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舉證責任和真偽不明?
- 3、疑案從無是指什么案件?
- 4、被告反訴原告需要證據嗎
- 5、對確實無法查明的事實,法官怎么辦
- 6、蓋然性證據規則法律規定
什么是證明責任?在三大訴訟法中,分別由哪一方承擔證明責任
1、證明責任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簡單地講,就是對主張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的事實應提供證據并予以證明的責任。我國的三類訴訟的舉證責任,因案件性質不同,規定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了不同的舉證責任原則。當然,三類訴訟的舉證責任,也分別有特殊情況下的不同舉證責任分擔。民事案件舉證責任當事人舉證責任。
2、證明責任的分配:- 刑事訴訟: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及刑責輕重的證明責任,被告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 行政訴訟: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原告不需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民事訴訟:根據當事人主張,分別由各方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
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據責任:(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4、法律分析:(一)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 在三大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各有特點。行政訴訟中,原告通常需要證明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原告的合法權益產生了不利影響,而被告則需要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民事訴訟中,主張權利的一方承擔證明責任。刑事訴訟則主要由控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
5、而對于行政訴訟案件,其證明責任則是由行政機關承擔。
如何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舉證責任和真偽不明?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由誰舉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就具有爭議的事實提交證據,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其證明的真實性。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的,有權申請進行鑒定。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對舉證證明標準進行了明確區分。第一款規定,若證據能夠使法官確信待證事實存在的高度可能性,該事實應當被認定。第二款則指出,若反對方提供的證據使待證事實真偽不明,則應認定該事實不存在。這意味著,出借人需要提供足以使法官內心確信的事實和證據。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他組織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二)有明確的被告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釋義:本條規定了起訴合格的四個條件。
疑案從無是指什么案件?
1、所謂疑罪從無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是指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疑罪從無的意義,主要在于避免冤假錯案,避免使公眾陷于人人自危、自證清白而不能的泥潭。或者說,寧可放走真正的壞人,也不允許冤枉好人。
2、“疑罪從無”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當刑事案件主要事實情節處于認定上的真偽不明狀態,證據不夠充分確鑿、不足以形成對指控犯罪的確證,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與否,從而推定被告人無罪,對被告人作出無罪的宣告和裁判。
3、疑罪從無 ,是指 刑事訴訟 中,檢察院對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實不清, 證據 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被告反訴原告需要證據嗎
1、被告反訴原告需要證據嗎被告反訴原告需要證據。反訴和原告提起的起訴一樣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只是原告和被告身份互換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必須要提供基本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如果被告不認可原告證據的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需要提出反駁,是否認可原告的證據,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
2、被告反訴原告的答辨具體如下:被告反訴原告的,原告應該針對對方反訴的訴狀、證據,提出答辯及反駁的證據,積極應訴。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的條件如下: 反訴的提起。
3、被告反訴原告可以針對被告反訴的訴狀、證據,搜集用以反駁的證據,提交答辯,積極應訴。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會給原告一定的答辯時間,一并審理本訴和反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
4、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被告后,被告可能提出反訴。為刑事訴訟法真偽不明了在未開庭前做好充分準備,原告需要收集和整理以下關鍵材料及信息:開庭前準備材料清單:相關證件: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開庭傳票:確認交通、時間、地點,確保按時參加。起訴狀/答辯狀:明確訴訟請求或答辯內容。
對確實無法查明的事實,法官怎么辦
1、如果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是證據不足作無罪判決的法理基礎。如果證據不充分,事實不清楚,使被告人是否有罪處于不能證實的懸疑狀態,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無罪判決。
2、外國法的查明方法大體有三類:當事人舉證證明。他們把外國法不是看作法院應主動適用的法律,而是視為當事人引 用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外國法中有無相關規定及其內容如何,須由當事人舉證說明,法官 沒有依職權查明的義務。法官依職權查明,無須當事人舉證。
3、目前,在民事訴訟中,當案件主要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法律上的處理方法是舉證責任或證明責任規則,即按照一定的規則,應當對某一事實承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沒有能夠證明該事實存在與否,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4、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蓋然性證據規則法律規定
蓋然性證據規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某一待證事實在證據上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該規則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判斷哪一方的證據在證明力上更占優勢,從而作出有利于該方的判決。
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規則是指,證據不能推定事實,必須有充分、確鑿、明確的證據支持才能作為事實認定的依據,否則不予采信。在司法實踐中,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規則被認為是一條重要的證明規則。根據該規則,證據必須具備充分、確鑿和明確的特征才能作為事實的認定依據,并且不得推定事實存在,必須有證據直接證明。
高度蓋然性法律規定具體如下: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指人民法院根據證據的高度概率和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裁決。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三是堅持“規則法定”原則。適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必須堅持“規則法定”原則,即包括證據規則在內的各類民事訴訟規則必須是明確規定的、可操作的。司法人員應當在窮盡法律規定依據后再運用自由裁量權,從而最大限度減少“高度蓋然性”標準衡量的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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