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內容是什么?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78條和79條內容
- 4、刑事訴訟法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 5、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 6、刑事自訴人訴訟權利有哪些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
1、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獨立辯護權。獲得通知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拒絕辯護權。閱卷權和會見、通信權。其他權利。
2、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對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代理申訴、控告權。
3、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權利有:會見權與通信權。查閱案卷權。申請調查取證權。申訴與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條規定內容如下:國家安全機關按相關法律規定,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有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也就是說,國家安全機關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上,有和公安機關一樣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 第四條:修訂第三十一條,規范回避制度。- 第五條:擴大第三十三條,允許辯護人更廣泛地委托。- 第六條:新增第三十六條,詳細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權利。- 第七條:強化第三十五條,明確辯護人的責任。- 第八條:新增第三十六條,進一步明確辯護律師偵查期間的具體權利。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內容如下。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78條和79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和七十九條內容如下刑事訴訟權力第幾條:第七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享有以下權利:首先是知曉被指控的具體罪名及相應的法律條款;其次是有關偵查活動的進展、性質和內容有被告知權;此外還有會見通訊權刑事訴訟權力第幾條,即可以與近親屬或其刑事訴訟權力第幾條他特定人員進行通訊和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刑事訴訟權力第幾條,當公安機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時,必須準備一份提請批準逮捕書。同時,還需一并提交案卷材料和相關證據,移送到與之平級的人民檢察院,以便其進行審查批準。在必要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派遣人員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二款說明了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會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會及時解除其強制性措施,也會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解釋》第79條: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審判人員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報經院長批準后,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第133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刑事訴訟法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1、法律主觀: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⒈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⒉有進行最后陳述的權利。 ⒊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⒋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⒌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2、法律分析:(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4)辯論權。
3、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有獲得辯護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說,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能被確認為有罪和處以刑罰。
4、上訴權: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訴權:被告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權力第幾條: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刑事訴訟權力第幾條,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分工負責刑事訴訟權力第幾條,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刑事訴訟權力第幾條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依靠群眾。審判公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刑事訴訟權力第幾條我國《刑事訴訟法》。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依靠群眾原則;審判公開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刑事自訴人訴訟權利有哪些
1、刑事自訴人享有以下權利: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訴;有權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
2、刑事自訴人有依法向法院提出控訴、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并享有原告的舉證權和辯論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依法上訴等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3、法律主觀:刑事自訴人 訴訟權利有: 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的權利; 向法院提出控訴的權利; 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的權利; 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舉證和辯論的權利; 委托 訴訟代理人 的權利; 上訴的權利等。
4、有,刑事自訴案件原告:自訴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經審判長準許,有權在法庭上向被告人。
5、在我國刑事審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其中自訴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一般來說,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