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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期不足15天就開庭,算不算剝奪被告的辯論權利?
1、答辯期未滿就下判決,不合法。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的規定,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在15天的期限內任何一天都可以將答辯狀送交法院。
2、在15天的期限內任何一天都可以將答辯狀送交法院。超過期限,被告將喪失以答辯狀的方式闡明自己意見、反駁原告觀點的權利。
3、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不按法律規定遞交答辯狀的,并不影響審理,所以不交也沒有什么影響。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限定,是被告對原告提議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議反駁意見,提議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
4、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5、答辯狀不是必須要提交的,具體取決于被告,被告如果要提交答辯狀就必須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如果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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