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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基層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敝屑壢嗣穹ㄔ旱?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直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這些案件由于其性質嚴重、影響重大,直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助于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的公正和正義。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方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有三類: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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