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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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由于我國目前依舊也存在著不少的高危類型的崗位,故此在現實生活中,職員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傷的情形也是十分的常見的。此時若是受傷比較嚴重,導致即使通過醫治,也依舊不可以滿足工作崗位的難度要求,此時是雖然會被辭退,但是可以享受較好的待遇。
[img]工傷保險條例解釋解讀
工傷保險條例解釋解讀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為大家帶來了工傷保險條例解釋解讀,歡迎大家參考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解釋解讀
1、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勞部發[1996]266號)2004年1月1日起失效?!豆kU條例》代表了一種新的立法精神和傾向。注意兩者條文差別體現的立法傾向細節。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晚于《工傷保險條例》且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后才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該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該解釋的規定?!督忉尅吩凇豆kU條例》施行之后才施行,這一點很多人容易忽視,其實這很關鍵,關系到法律理解和運用的協調問題。明白這一點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比如說如果是在法院系統審理黎案件,參考這兩個規定有沖突的地方,就應該偏向于《解釋》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首要目的是保護勞動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單位風險。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應當參保的用人單位是指經過工商注冊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商事主體。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具體的企業名稱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重點理解:
1、工傷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顚S?,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監督,審計部門對收支情況監督。
2、工傷保險費由單位全部承擔,不存在代扣代繳的問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4、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繳費單位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單位內公示的義務。否則會引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倡導性提示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罰則。單位和職工的一般違法與職工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本身并無必然聯系。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如果單位沒有及時對工傷職工進行救治將對嚴重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需結合《工傷認定辦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規定理解。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順應了現代社會立法、執法的民主化趨勢,也體現了 *** 管理方式的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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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試點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 *** 批準后實施。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呂梁市、忻州市可先從縣級統籌起步,逐步向市級統籌過渡。
省屬國有重點煤礦和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太原煤氣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委托省煤炭工業行政部門辦理,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由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根據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按統籌地區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營業范圍跨行業的按風險相對較高的行業確定;無法確定的,以統籌地區平均繳費率確定。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一至三年浮動一次繳費費率。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三)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四)生活護理費;
(五)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
(六)工傷康復費;
(七)喪葬補助金;
(八)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
(十二)宣傳和科研費;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第七條 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的提取比例,應根據統籌地區的產業結構和發生重大事故工傷保險費用占工傷保險總費用的比例確定,一般不超過當年基金征繳總額的20%。儲備金滾存結余總額不應超過當年基金應征繳總額的30%。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墊付。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設區的市級人民 *** 規定。第八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0日。第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的可以不提供);
(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四)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經辦機構。
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除工亡職工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職工工傷證》?!堵毠すC》由工傷職工本人保管,用人單位不得扣留。職工工傷證的樣式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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