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公司工傷責任劃分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公司工傷事故責任劃分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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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是否有責任劃分
有。在工傷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劃分責任的。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因為職工違反操作規程而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職工的工傷賠償。這是說在工廠有營業執照的情況下。
法律分析
1、直接責任者:其行為與工傷事故發生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人,如操作者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當班主管、工段長、班長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維修人員檢修后設備漏電等;輸送、運轉等設備維修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處理安全裝置;生產作業現場的違章操作現場主管、工段長、班長未及時制止等。
2、管理責任:凡受工傷的車間、部門承擔違章操作管理責任,崗位安全培訓責任,轉崗安全培訓責任,事故隱患未及時報告處理導致工傷的管理責任。
3、任何因違章指揮所導致的工傷事故由指揮者承擔責任。
4、重復發生的事故一般追究其車間主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5、無章可循所導致的工傷事故分為:
(1)未及時報告或未報告,由操作人員、指揮者承擔責任;
(2)報告給相關部門或負責人,而相關部門或負責人未及時處理或采取措施,由相關負責人或部門承擔責任。
6、機器設備突發性故障、缺陷所導致的工傷事故分為:
(1)因機器設備設計缺陷,材料不符所導致,由設備供應商承擔責任,設備驗收者承擔管理責任。
(2)如因設備操作不當,維護、維修不當導致,由機器的操作者或維修、維修者承擔相關責任。
7、隨意拆除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調整不當或安全裝置有故障而未及時報告,由于安全裝置拆除,管理者承擔管理責任,未經單位負責人許可,高危、消防危害未經安全主任、保安隊長書面批準,擅自加裝、改裝設置圖示,使用明火,隨意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作業場所等違章行為,由指揮者、工藝工序確定者承擔管理責任。
8、員工因違反安全常識如:上下樓梯、行走摔傷、關門被門壓手等,由受傷者本人承擔直接責任,但如因路面油污雜亂物品等因素導致,由路面污物雜物帶入者和路面清潔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公共部分由單位負責,生產車間內由車間負責人負責。
9、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所導致工傷事故,由違反規定的操作者及現場當班主管、班長承擔直接責任,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
10、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所導致工傷事故由采購者及驗收者承擔管理責任。
11、違反規章、程序進行作業或指揮所導致的安全事故,由違章作業或指揮者承擔直接責任。
12、無法明確界定的工傷應由單位進行調查分析確定,或向 *** 職能部門咨詢。
13、安全事故的界定責任是一項復雜的事項,往往并非某一個部門或人員是責任者。因此,以上的責任界定條款主要是原則性的分析,進行調查時要具體分析,實事求是進行確認,如出現異議,可向高一層管理者提出,由單位安全管理委員會裁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img]工傷公司該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用人單位(單位)對 工傷 方面應承擔如下義務(責任): 1、為職工按時全額繳納 工傷保險 費。 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 工資 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2、遵守相關法律 法規 ,公示為參保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職工發生工傷,及時救治。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 職業病 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 工傷事故 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3、為工傷職工申請 工傷認定 。 4、按照法律規定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公司工傷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員工發生工傷 后,公司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公司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1、為職工按時全額 繳納工傷保險 費。 2、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公示為參保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 職工發生工傷 的,應當及時進行救助。 3、為工傷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 4、按照法律規定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公司未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 工傷保險基金 承擔的相應費用應當由公司來承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賠償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一、 工傷 賠償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工傷賠償責任劃分有 工傷保險 的情況下,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承擔,沒有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全部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二、工傷的產生背景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 職業病 和上下班 交通事故 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范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認定范圍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有用人單位定或者規定的工作期間造成的傷害,我們稱之為工傷。工傷一般會對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是精神損失。然而國家為了保障勞動人命的基本權利,一般關于工傷只要通過合法的鑒定,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額。
工傷公司要承擔什么責任?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及時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的,并且為員工交納工傷保險的,可以 享受工傷待遇 。若用人單位未給職工依法 繳納工傷保險 費用的,所有 工傷賠償項目 應由該用人單位全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關于工傷賠償責任劃分
1、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勞動者在受工傷后,由國家和社會 給勞動者或其遺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實行無過錯責任,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基本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法律規定各自賠償,不實行過失相抵。
2、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關于公司工傷責任劃分和公司工傷事故責任劃分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