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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必須當場取得財物嗎
法律分析:搶劫罪中的當場性,是指被告人對受害人當場實施暴力、當場劫取財物。當場性是認定搶劫罪是否成立的關鍵。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因而搶劫罪必須當場取得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 ***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準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奪的,按搶劫罪論處。
[img]搶劫罪當場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對于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都是非常大的,比如說 刑法 當中規定了 搶劫罪 ,這類型的犯罪主要是財產方面的犯罪,那么,搶劫罪當場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我們國家規定搶劫罪加重,內心當中就包括入戶 搶劫 ,當場被發現肯定需要負刑事責任。 一、搶劫罪當場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 搶劫罪加重類型 1、入戶搶劫。對于“戶”的理解。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所謂“戶”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認為所謂“戶”除公民私人住宅外,還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供公眾生產、生活的封閉性場所。后一觀點主要認為進入其他公共建筑物搶劫,其危害性更為嚴重,因此應予處罰。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眾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所謂公共,即指該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使用。對此,有些人認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眾(不特定的多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單位內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廠學校班車并非是公共交通工具。這一定義來源于對“公共”的不同理解,它實際將特定的多數人和不特定的少數人均排除于公共之外。對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行為作加重處理,是由于在此交通工具上所實施的搶劫對于社會的危害更大,對于社會秩序的侵害也更加嚴重。在刑法將個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予以保護時,應當重視其社會性,即重視量的多數性。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所謂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以及除銀行以外的其他依法參加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 融資租賃 公司、財務公司、信用社和保險公司。有的學者將該種情形解釋為搶劫金庫,人為地將上述規定限定過窄的范圍,并不符臺立 法規 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關于審理 盜竊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二、其他法律規定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這實際是將同種數罪作為加重情節處理的典型。多次搶劫是指搶劫次數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多次搶劫”的適用,并不以每次搶劫行為已經既遂為前提,并且只要多次搶劫行為是在刑法規定的 追訴時效 期限內即可。所謂數額巨大應當認為是指從客觀而言其既遂后的實際所得數額,不應當包括所謂以主客觀原則認定數額巨大。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情節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但至今對此仍然存有爭論。作為結果加重犯,上述規定包括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情形,在理論和實務中均受到認可;同時,由于存在著暴力的手段行為,因此,故意重傷也允許被包容其中。 搶劫罪規定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并且還介紹了一下搶劫罪的加重類型,如果搶劫罪當場被發現,那么將會移送到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 公訴 ,經過法院的審判會進行 有期徒刑 的判決,當然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較大的話,處罰力度是非常嚴重的。
搶劫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 構成搶劫罪 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1)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 ***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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