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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筆錄是不是直接證據
1、詢問筆錄是直接證據。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詢問過程中所作的文字記錄,詳細記載了證人、被害人的陳述。《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筆錄必須如實、完整地反映詢問內容,經過證人或被害人核對,允許更正錯誤,并且必須有相關人員的簽名。詢問過程應當由至少兩名檢察人員進行,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2、公安筆錄有很多種,其中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訊問筆錄是直接證據,詢問筆錄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也可能不是證據。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法律主觀:詢問筆錄能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中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屬于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
4、詢問筆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形式,也是證據的一部分。《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證據的種類,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判斷事實的依據。
5、詢問筆錄屬于書證類型的證據,因為是記載在書面上面所產生的一種證據,因此詢問筆錄是屬于書證證據。目前,針對詢問筆錄的證據類型還存有一定的異議,有人認為,其屬于證人證言,而有的則認為其屬于書證。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是存在詢問筆錄的。
6、詢問筆錄可能比較完整的展示案件過程,但是筆者認為單純依靠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即便該筆錄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合法,也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文僅從民事證據的真實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等方面對公安機關詢問筆錄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辦刑事案件檢察院如何做筆錄?
辦刑事案件檢察院如何做筆錄?檢察院在向法院起訴前,是要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制作訊問筆錄的。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制作筆錄。
檢察院在向法院起訴前,是要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制作訊問筆錄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
檢察院通知做筆錄,通常意味著在刑事案件的調查過程中,檢察院需要獲取犯罪嫌疑人、證人或其他涉案人員的口頭陳述或書面記錄,以進一步了解案情、搜集證據或核實相關事實。檢察院通知做筆錄的背景 在刑事案件調查中,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承擔著審查起訴的職責。
法律主觀:如果是證人去做筆錄接受詢問的時間不會很長,交代清楚事件經過就會回來,不是強制措施。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拘傳,傳喚,那最長是24小時,持續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中間要留必要的休息、飲食時間。
詢問筆錄可以在刑事訴訟作為證據使用嗎?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詢問證人筆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詢問筆錄刑事訴訟詢問證人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刑事訴訟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刑事訴訟詢問證人筆錄,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
法律主觀: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法律中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屬于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
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制作筆錄。詢問筆錄是詢問證人與被害人事實情況的一種證據形式。它的作用就是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法律分析:詢問筆錄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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