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63條規定了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于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行為,處以罰款200元,并扣3分;對于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處以罰款200元2000元,并扣3分;對于拒絕接受交通管理人員檢查的行為,處以罰款200元,并扣3分。
其次,第63條還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證據收集方式。交通管理人員可以通過拍攝、錄音、錄像等方式收集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證據有異議,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證據材料,并在5日內進行復核。如果復核后證據確實存在問題,可以撤銷處罰決定。
,第63條還規定了處罰的有效期限。罰款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有效。如果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通過對交通處罰條例第63條的解讀,我們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證據收集方式以及處罰的有效期限。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夠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避免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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