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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案件怎樣報案控告舉報?
報案、控告、舉報既可書面提出也可口頭提出。工作人員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時,應撰寫筆錄,宣讀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字或蓋章確認。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需向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便控告、舉報有誤,亦應與誣告嚴格區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報案可以去公安局,也可以去派出所。但小的案件、尤其是僅涉及轄區治安管理的案件一般是去派出所報案,直接去公安局報案也是可以的。派出所屬于公安局的派出單位,公安局是派出所的上級機關,二者權力有大小之分;設立派出所主要是為了管轄上的方便,為所在轄區的人們提供行政和司法上的便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任何組織和個人在遇到犯罪行為或嫌疑人時,都具備權利和責任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報案或舉報。這種權利不僅賦予了單位,也擴展到了個人,無論是犯罪事實的發現還是犯罪嫌疑人的線索,都可以成為報案的依據。
刑訴法109和112的區別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講的是公安,檢查院等機關如果發現有犯罪跡象,應該立即立案調查。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
2、兩條的區別在于,第109條更側重于證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證言的合法性;而第112條則側重于證據的合法性,特別是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在實際司法程序中,兩者都是確保刑事訴訟公正性的重要法律依據,但關注的焦點和適用的具體情形不同。
3、刑訴法109和112的區別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講的是公安,檢查院等機關如果發現有犯罪跡象,應該立即立案調查;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
刑事案件立案條款109條
公安機關立案用109還是112條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刑事訴訟法109條立案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起訴或者審判所依賴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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