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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令是否適用于審判案件
1、法律主觀:可以, 刑事訴訟 的自訴人不能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 自訴案件 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 證據 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2、律師什么階段進行調查取證 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均可調查 。
3、什么是調查令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并獲人民法院批準,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
4、在訴訟程序中,包括一審、二審,均可以申請法院調查,當然應該有充分理由說服法官同意,包括調查的具體事項,與案件的關聯性,具體證據的調取方式調查地點等。可以寫調查取證申請書遞交給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需要調取該證據。個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書,法院批準后,會簽發一份調查令的。
5、法官對于律師調查令的申請具有審查的權利,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律師調查令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簽發。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由合議庭審判長、獨任法官或者執行法官簽發調查令。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口頭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記錄在卷。
6、調查令必須開具給律師,當事人沒有調查的權利。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檢察院向法院起訴需要委托調查函嗎
不需要。法院也不是調查偵查機關。檢察院需要移送起訴書,證據材料即可。
檢察院在接到調查委托函后,會根據委托的要求和法律規定,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調查報告或調查結論給委托方。調查委托函在司法和社會管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幫助各方獲取客觀的社會情況和數據,為問題解決提供依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委托外地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 人民檢察院指令調查或者委托調查的,應當發送《指令調查通知書》或者《委托調查函》,載明調查核實事項、證據線索及要求。受指令或者受委托人民檢察院收到《指令調查通知書》或者《委托調查函》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書面回復。
要根據案情來具體分析。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并說明理由;建議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一般應當附有調查評估報告,或者附有委托調查函。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量刑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委托,把事情托付給別人或別的機構(辦理)。調查,意思是進行了解;考查。就是這件事情還需要繼續調查。檢察院工作如下: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該情況是在量刑前發社區調查函。在公安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審判階段,對于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要對其適用緩刑,或者判處拘役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一般會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對其進行社會調查。社會調查評估報告,并不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
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師有沒有閱卷權?
1、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師有沒有閱卷權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愿意聘請值班律師或其他律師參與庭審辯護的,則經被追訴人委托,費用由被追訴人承擔;若不愿意聘請,則由國家提供最低限度的值班律師咨詢和提供建議的辯護。
2、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值班律師是不可以進行閱卷的。但是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該為值班律師的會見來提供便利。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辯護律師,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閱卷的。 根據規定值班律師可以閱卷嗎 不可以,法律沒有賦予值班律師閱卷的權利。
3、值班律師沒有調查取證權。由于值班律師并非是辯護人,因此不享有閱卷權、會見權、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辯護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值班律師有單獨會見當事人的權利,這樣能更好的了解案情以及幫助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值班律師有查閱卷宗的權利,并保障值班律師可以自主地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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