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的法定情形
- 2、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 3、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 4、刑事訴訟法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 5、辦案人員回避制度
- 6、刑事訴訟法回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的法定情形
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査人員、檢察人員不能再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的成員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不能再參與其審判;別的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形。
【法律分析】回避適用的情形 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應由不同的負責人進行決定。具體來說,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而院長的回避則由本院的審判委員會來決定。同理,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或偵查機關負責人的回避則由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刑事訴訟申請回避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的法律規定是如果存在著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的話,是需要申請回避。根據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2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如果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進行處或有其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他內涵關系,可以申請回避。
2、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28條和31條規定,有一些人員是可以申請回避的,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對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得參與辦理本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回避的效力。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對回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沒有當庭申請復議,回避決定就會發生效力。
4、回避的期間,是指回避適用的訴訟階段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適用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等,因而適用于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開庭的時候,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5、刑訴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是什么刑事訴訟辦案機關回避?申請回避的期限。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6、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法律分析: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2、刑事訴訟法回避的法定事由包括審判的人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審判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是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擔任過案件的證人,監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情況。
3、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4、3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的 ;( 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5、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回避制度不僅是針對法官,在各個訴訟階段處理案件的公安、司法人員都存在回避的問題,除了承辦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回避制度外,一切對案件的處理有決定權的人都應當遵守回避制度。
辦案人員回避制度
辦案人員回避制度如下:如果辦案人員出現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等情形的,應當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不應參與該案件調查處理的制度。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行政處罰機關申請回避。
從《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可以知道,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就包括了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共六類人員。但此時申請人員的回避也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并非允許隨意申請上述人員回避。
刑事訴訟法回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1、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回避規定是:屬于本案的當事人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與辯護人有利害關系的等,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處理。
3、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后,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回避。回避的審查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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