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怎么判斷盜竊罪和搶劫罪,以及如何界定盜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盜竊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1、行為的隱蔽性和公然性不同
盜竊罪的隱蔽性是指行為人自以為行為時其行為不被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發覺,搶奪罪的公然性是指行為人不計較行為時其行為是否會被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發覺。盜竊罪的隱蔽性與搶奪罪的公然性所針對的對象應該是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
2、表現不同
盜竊罪的秘密竊取行為必須能貫穿整個竊取財物的全過程,如果行為人先是秘密竊取,但是在還沒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財物之前,已經被受害人發覺,犯罪嫌疑人進而將竊取行為轉化為公然搶奪的行為,則應認定為搶奪罪。
3、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和他人人身權利。盜竊罪僅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
擴展資料: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盜竊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搶劫罪
搶劫罪與搶盜竊罪的轉換,搶劫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刑法》第269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行為人必須是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
以上三種行為構成犯罪均須數額較大,數額較小不能構成上述三種犯罪。一般來說,行為人必須先構成了盜竊、詐騙、搶奪罪,才具備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行為人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除已構成犯罪的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外,末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轉化為搶劫罪。
盜竊罪和搶劫罪的區別
搶劫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1、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和他人人身權利,而盜竊罪僅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
2、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是秘密地拿走別人的東西,而搶劫則是光明正大地且帶有人身攻擊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搶劫罪與盜竊罪如何區別?
關于這個問題看似比較簡單,但在司法實踐中會是非常復雜的。其中有個非常重要的定性難點,就是盜竊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及轉化問題。 所謂的盜竊罪是指在他人毫無防范的情況下,乘當事人不知道而偷偷的將財物偷走。其客觀上的主要特點是受害人毫無知情,無所防范。而搶劫罪是指對受害人實施的強行截取財物行為,客觀上,受害人已經知道犯罪人要搶奪其財物,而并非在不知情下被奪走財物。 有這么一個案例,李某欲入張某家中行竊,遂于當晚悄悄潛入張某家中,欲盜取張某手機及現金。就在李某偷盜得逞之機,張某回家正好在家撞上李某。李某 遂欲逃走,但張某強行攔截并與李某發生搏斗。李某為逃離現場,遂拿出水果刀對張某說,“你再攔我,我就殺了你!”。張某于是不敢再有反抗。后經張某報案 后,李某被抓獲。這個案例中事情經過很簡單,那么應該怎么對李某的行為定性呢? 對這個案件,可能有很多人會認為李某是盜竊罪。但是綜合分析這個案例,并不能將李某定性為盜竊罪或盜竊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而應該定性為搶劫罪。為什么呢?李某于張某家中行竊本應該定性為盜竊罪,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所有構成要件,但關鍵是李某后來被張某撞見而發生搏斗,并拿出水果刀加以威脅。這就產生了盜竊罪與搶劫罪的轉化,也就是說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因為犯罪人李某在被張某發現其盜竊行為后已經實施了危害受害人安全的威脅行為,并有與受害人搏斗的行為,而受害人是受其威脅 而未能制止其對自己財產權的侵害行為。因此,本案應當定性為搶劫罪,而不能定性為盜竊罪或盜竊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處理。 諸如此類定性的區別與轉化問題還有很多,比如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別,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與轉化等。以后將對此一一以案例形式來說明其區別及轉化問題。推薦閱讀:盜竊罪如何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1、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更多》》
[img]搶劫罪、搶奪罪與盜竊罪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奪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趁本人不備,奪取財物或者當著被害人的面,在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公然地非法將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構成搶奪罪是以沒有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的方法為前提的。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的方法,奪取他人的財物,就應按搶劫罪定罪處罰。
3.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或者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犯罪。至于具體的標準,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裁量。
一、搶劫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搶劫財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侵犯財產罪中。
(二)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未遂之根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搶劫罪行發生了嚴重情節,特別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無論搶到財物與否,都是既遂。由于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所以,被搶劫的財物限于動產,非法侵占不動產的不屬于搶劫罪。如果把不動產的一部分強行分離變成動產而搶走的,應定搶劫罪。
(三)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只是搶回自己被騙取或者賭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四)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1.客觀上表現為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的對象是財物,這里的財物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根據刑法第196條、第210條和第265條的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盜竊槍支、彈藥、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盜竊罪。
盜竊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占有的財物。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2.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可能成為盜竊罪的主體,但單位集體盜竊公私財物,所盜財物由單位所有的,應以共同盜竊犯罪追究決定者與實施者的刑事責任;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盜竊罪定罪從重處罰。
3.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盜竊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還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所盜竊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財物,如誤認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則不成立盜竊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倘若處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狀態,行為人竊取該財物的,也成立盜竊罪。此外,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牟利為目的”時,才成立盜竊罪。根據司法解釋,這里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關于怎么判斷盜竊罪和搶劫罪和如何界定盜竊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