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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員額檢察官律師回避規定是什么?
- 2、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 3、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4條的理解!
-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什么
- 5、依照民事訴訟第4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情形
員額檢察官律師回避規定是什么?
員額檢察官律師回避規定是如果認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申請回避的,根據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第44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認為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與本案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話,可以申請回避。
在法官和檢察官的員額制度中,具備資格者并非都能順利進入。除了存在各種不符合進階條件的問題外,即使符合條件者,也可能因為限制條件而無法實現進階。限制條件的設定較為復雜,但通常缺乏明確的剛性規定,且各地區的具體要求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公務員法規定的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回避是指為了防止公務員因個人利益和親屬關系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在公務員所在職務、所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開有關親屬關系和公務的制度。
檢察官員額制是確定檢察官員額的一項制度,主要是根據人民檢察院層級、案件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科學確定相對穩定的檢察官人數,并按照一定的規則選拔高素質的檢察官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司法制度。
員額檢察官是指根據中央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從具有助理檢察員以上法律職務的人員中,經過嚴格的標準和程序擇優選任,依法行使檢察權的人員。入額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并承擔相應的辦案責任,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
員額檢察官是通過測試進入員額編制內的檢察官,其工作內容有: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代表國家進行公訴;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回避應該符合下列情形:審判人員、書記員等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審判人員、書記員等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等與該案子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比如甲審判人員與案子的原告有親戚關系,則被告可以申請回避。
2、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回避的情形如下:(1)本次案件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需要回避;(2)與本次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3)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影響審判公正的關系的,需要回避。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指除上述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
4、凡是涉及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或其他關系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回避。
5、法律主觀:申請回避的情形有: (一)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三)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四)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6、【法律分析】審判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的條件: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回避。
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4條的理解!
新44條民事訴訟規定的證據:在一審程序結束后發生了足以影響一審案件事實的法律事實或行為44條民事訴訟規定,如有關職能部門作出決定、企業發生兼并、分立等;當事人放棄了一審訴權;因當事人疏忽、認識偏差等造成了有證不舉或有舉證條件卻未舉證;一審程序中未搜集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44條民事訴訟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我國民訴法第144條規定了可以缺席審判的情形。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依照民事訴訟第4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也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44條規定,民事 訴訟 審判人員回避的情形如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員額檢察官律師回避規定是如果認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申請回避的,打官司如果對方有不利于司法公正的人員,可以申請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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