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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訴法證人詢問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
- 2、刑訴偵查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要分別進行的法律依據
- 3、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哪些
- 4、刑事訴訟法詢問通知條款都有哪些規定
- 5、刑事訴訟法詢問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 6、警察詢問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刑訴法證人詢問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詢問刑事訴訟法,可以到證人詢問刑事訴訟法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2、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熟悉案件的有關情況和材料,了解證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 犯罪嫌疑人 的關系,明確詢問的目的,確定需要查清的問題.做好充分準備。
3、證人、被害人到辦案機關進行詢問的情況程序是什么詢問刑事訴訟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有權對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證人進行詢問,而詢問證人、被害人是有要求的,詢問時偵查人員應該要出證件。
刑訴偵查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要分別進行的法律依據
詢問證人和被害人的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刑事訴訟程序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在刑事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應當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經程序,必須由不少于兩名的偵查人員進行。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嫌疑犯批捕以后走的程序是要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偵查階段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是重新鑒定還是補充鑒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期限為12小時 刑訴法第92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期限為24小時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詢問被害人的規定,主要涵蓋了上述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以及第一百二十七條幾個重要條款。當執法部門需對被害人進行詢問時,必須向其明確表明他們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證詞及承擔故意作假證或隱瞞犯罪證據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偵查人員在進行證人詢問時,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這包括在現場詢問證人,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以及在必要情況下,通知證人前往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刑事訴訟法詢問通知條款都有哪些規定
1、法律分析: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詢問刑事訴訟法,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詢問刑事訴訟法,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詢問刑事訴訟法他宣讀。
2、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對證人進行詢問時,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通知書的法律條款如下:詢問通知書的法律條款為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4、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5、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訴訟法詢問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1、刑事訴訟法詢問時間是怎么規定詢問刑事訴訟法的詢問刑事訴訟法,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詢問刑事訴訟法,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詢問刑事訴訟法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法律主觀:訊問時間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詢問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訴訟當事人所進行的查問。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3、法律分析:詢問是公安機關了解案情,還原犯罪發生過程的重要手段,刑事訴訟法詢問12小時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按照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詢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并且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而對證人的詢問,則沒有時間限制。
4、公安偵查審訊期限一般是24小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后24小時內,必須進行一次訊問,如犯罪嫌疑人沒有作案嫌疑的,應當立即釋放。所以刑拘的最短時間要看何時進行訊問,如果是執行刑拘后馬上就進行訊問的,如果沒有作案嫌疑。
警察詢問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1、警察詢問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詢問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詢問刑事訴訟法,警察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時詢問刑事訴訟法,不得超過24小時。如果需要繼續詢問詢問刑事訴訟法,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并且重新計算訊問時間。
2、公安局詢問一般是不能二十四小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詢問刑事訴訟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詢問查證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必要的休息時間。
4、警察詢問證人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盤問的時間一般是當場盤問,在盤問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被盤問者拘留對其繼續盤問。但是公安機關拘留盤問的時限一般不超過24小時。24小時之后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盤問者存在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就要放人。
5、警察在詢問證人時,時限是有規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警察對證人的詢問不得超過八小時。然而,在案件復雜,可能需要采取行政拘留處罰的情況下,這一時限可以延長至不超過二十四小時。超過規定時間而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下,證人應當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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