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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55歲以上工傷賠償標準?
江蘇工傷計算方式
2021年江蘇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
一、醫療費
1、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2、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二、伙食補助費
1、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元/天/人*70%。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交通食宿費
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護理費
計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二)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
1、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六、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4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2個月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0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4個月
(二)傷殘津貼
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1)五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1.4(系數)×月工資
(2)六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1.2(系數)×月工資
同時患職業病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6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六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個月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1)七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1.0(系數)×月工資
(2)八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0.8(系數)×月工資
(2)九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0.4(系數)×月工資
(4)十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0.2(系數)×月工資
同時患職業病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1)七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八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九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十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個月
2020江蘇經濟數據
1、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056元
2、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者支出31329元
3、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2675元
4、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7716元
交通事故造成傷殘10級,賠償標準是什么?
以答者所在的江蘇省標準,以受害人不滿六十周歲,份殘10級為例:
殘疾賠償金=(23836元+5636元)×1.78×10%×20年=104920.32元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凈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系數×勞動力喪失比例×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賠償金是根據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凈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的標準,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019年度江蘇省相關賠償費用標準所依據的統計數據:通報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為23836元,經營凈收入為5636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26697元。2019年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為1.78。十級傷殘的勞動力喪失比例為10%,九級20%,八級30%,以此類推,一級和死亡均為100%。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雇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 *** 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
經營凈收入指住戶或住戶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凈收入。計算公式為: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平均負擔系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包括就業者本人)。全省平均負擔系數=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數÷全省就業居民人口數(勞動力人口數)。
2022年江蘇農村耕地征收補償標準?
一、《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1、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 *** 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
2、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3、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江蘇省有沒有關于這種土地征用的補償辦法征地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二、江蘇征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梢砸浦驳拿缒?、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 *** 確定,并報省人民 *** 備案。
三、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的具體補償金額為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
1、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2、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3、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4、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2)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3)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國家會根據江蘇土地被征收者進行占用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補償,面上的附著物以及青苗等一系列相應補償費用,一般情況下這就是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的具體補償金額,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費用的十倍,這些大家要記清楚。
2022年江蘇失地農民補償標準最新?
2022年江蘇省調整度市區被征地農民 *** 保養金標準:
一、從2021年7月1日起,江蘇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585元。被征地農民 *** 保養金調整為: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 *** 保養人員每人每月1080元;男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 *** 保養人員每人每月970元。
二、對2021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以上的上述人員增發傾斜性保養金,具體標準為: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5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1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20元;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30元。
2019江蘇省工傷九級賠償標準?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 *** 第103號令)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人民 *** 令第29號發布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該辦法對于原先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標準等進行了全面修訂,賠償標準及依據具體如下:
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賠償,由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具體規定,江蘇無權進行變動或調整,因此,關于該項費用的賠償沒有變動,與原賠償標準相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上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全國范圍內完全相同。
二、1-6級傷殘津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說明: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復發因傷情變化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改變的,不再重新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享受。達到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以舊傷復發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傷殘津貼;舊傷復發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
十二、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醫療檢查費
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鑒定過程中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檢查費,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
十三、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6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3616元×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33616元×20元。
以上便是江蘇省工傷賠償最新標準,不過因為各省的經濟狀況等不同,所以具體要依據各地的具體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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