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打架責任和補償標準這個問題,輕傷賠償標準2021年?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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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賠償證明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在興隆街紙廠與乙方債務糾紛,發生口角爭執,將乙方打傷,經雙方協商一致,現(甲方)與(乙方)就此事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元)。
二、就此事調解后,乙方自愿放棄追究甲方一切法律刑事責任的權利。
三、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發生任何矛盾。以后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
八、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九、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雙方打架給對方賠償后責任方還有什么責任嗎?
大家好,我是阿亮。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雙方打架后經協商進行賠償后還要承擔哪些責任呢?首先通過公安機關確定的詢問筆錄中,自己責任確定書中認定你的責任大于小是否觸犯了某些治安條例處罰法,以及某些刑事訴訟條款,對對方造成的傷害而定論是否該追究你的幾項責任。如果市民是糾紛,則可以根據情況的大小而定,如果是刑事糾紛,除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傷害以外還要承擔治安條例法處罰以及刑事責任處罰,例如拘留管制。刑事拘留。刑事判決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進行宣判調查下發的處決書,事情的大小來進行處理。所以說,如果責任大的話,依然會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打人致輕微腦震蕩賠償標準?
截至2020年1月份,輕微腦震蕩屬于輕微傷,一般除去醫藥費賠3000。
腦震蕩是醫學顱腦損傷中最輕的一種,依據90兩部兩院《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八條本來可以定輕傷。
但法醫學上的腦震蕩和醫學上的腦震蕩診斷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法醫學上的腦震蕩有嚴格的診斷標準,不像醫學上好多診斷都是比較隨意的,現在輕傷第八條大多數鑒定部門都不采用的,所以一般不能夠上輕傷,為輕微傷。
二、故意傷害案件中,受害方的傷情是輕微傷的,只是一般違法,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并處罰款。不能受到刑事處罰。
三、法院也可以按民事案件受理,也是以調解為主。
2021年打人刑事標準?
2021年打人的刑事標準是,如果我是故意打人,造成對方輕傷的話,那么,只要是七級以下的傷殘,那么都會處于治安處罰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話,也就是說,在七級到三級傷殘之間,那么,會處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打人致人重傷到死亡的話,那么會被判無期徒刑到死刑不等。
輕傷賠償標準2021年?
輕傷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輕傷賠償標準并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對于醫療費的問題,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對于誤工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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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賠償標準對于護理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對于交通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對于營養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對于殘疾賠償金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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