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危害公共交通罪量刑標準,以及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法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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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判幾年
法律沒有規定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這一 罪名 ,一般是指 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一類罪名中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如 破壞交通工具罪 、 破壞交通設施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交通肇事罪 等。因此要論具體判刑幾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看具體判何罪才能有判幾年的結論。 《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條 【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img]涉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怎么判
一般情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犯本罪但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判處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話,那么行為人一般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分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的行為內容是指利用放火、決水、爆炸還有投放危險物質這四種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要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話要有和以上四種方式相當的危險性、破壞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就怕公共交通安全的話,那么要有和以上四種危害方式相當的危險性和破壞性,那么才能夠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此之外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不僅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并且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包括具體危險)的發生。如果滿足以上介紹的行為內容和責任形式的話,那么可以說行為人危害公共交通的行為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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