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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判刑
非法入侵民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一般的主體犯本罪的最多就判三年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有可能只判拘役。但第二款還有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是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在拘役到三年有期徒刑這個幅度內從重處罰,根據情節判三年或很接近三年。
[img]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 非法侵入住宅罪 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我國《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與其他犯罪一樣,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應當具備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四個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于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 2、客觀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構成本罪并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即使是曾經與他人共 同居 住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共有的住房, 離婚 后已經分開另住,依法就成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兩人共同 繼承 父母的遺產房后,按約定分割了房產,對哥哥而言弟弟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反之,對弟弟而言哥哥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時,不僅要考察所有權,而且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如房屋已經租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已發生轉移,居住權亦已發生了轉移,所有權人非法侵入已經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 非法入侵住宅罪實際應該是非法侵入住宅罪。首先要知道,對于公民的住宅,其實我國法律是給予了保護的。即使是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需要進入他人住宅之內,此時也需要有合法的手續,而不能隨筆擅自闖入,否則的話達到一定情節的,就有可能構成這里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這個時候,若行為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那么還會對其從重作出處罰。
非法入侵住宅怎么判刑
行為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從重處罰。此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后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的判刑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本罪是故意犯罪,過失的不構成本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這里的“非法”,主要是指無權或者無理進入他人住宅而強行闖入或者拒不退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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