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合肥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2021年安徽征地補償標準,因此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合肥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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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農村房屋征收補償新標準
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最新標準是多少?
1、農村草房補償1900元/平米;
2、磚瓦房補償2400元/平米;
3、磚砼結構房屋補償2800元/平米;
4、二層及及以上樓房補償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屬物等給予等價的補償。異地安置每戶給予2萬元的補償。
宅基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屬物以及青苗費。土地補償和安置費將最多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附屬物給予等價補償,青苗費按照農作物種類來定價。對于耕地征用,補償種類如上。土地補償費用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
安徽蕭縣房屋拆遷補償有什么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 *** 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合肥老合鋼危房改造最新政策
、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凈出讓方式供地。凈地出讓后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后,專項用于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周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
2、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后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
3、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后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準戶型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
2021年安徽征地補償標準
一、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 *** 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 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年安徽征地補償標準最新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在我國對土地的管理一向較為嚴格,相關的土地在進行征收時,需要相應的標準進行補償,對這類被征收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我國的相關公民可以根據這類規定,對自身的補償進行相應的計算,確保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房屋征收時,補償未達成一致,征收方可以先予執行,拆除房屋嗎
您好,《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機關是否能能夠申請先予執行制度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確立了行政訴訟期間先予執行制度。總結上面的,就是原則上來說,行政機關是不能申請先予執行的,但是在涉及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并且經過了上級人民法院報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允許行政機關先進行執行被訴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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