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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主義訴訟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區別
1、相關的法律條文有限的明確了法官在特定條件下的釋明權及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權利,這說明立法采用的并非是嚴苛的當事人主義。對我國現況適用性不同:我國現階段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訴訟能力的局限性亦決定不可采用嚴苛的當事人主義。
2、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彈劾式審判模式,中世紀歐洲又出現了糾問式審判模式。近現代刑事訴訟中存在三大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英美法系國家)、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大陸法系國家)和兼采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優點的混合式訴訟。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
3、兩種訴訟構造均已吸收了對方的一些程序。盡管如此,由于歷史傳統的影響,兩大構造仍有許多不同,從而也決定了功能上的差異。注意:混合式訴訟模式是職權主義模式吸收當事人主義模式之下的產物。(六)我國刑事訴訟構造控辯式 法官居中裁判,強化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性,實行控審分離。
4、決定提起公訴以后,與意大利舊刑事訴訟法典不同的一點是,新法對移送至法院的案卷材料作了很大的限制,許多證據由當事人在庭審時當庭提出。起訴以后,檢察官可變更或增加指控的內容,但要給予被告方以充分的辯護機會。
5、法律分析: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混合了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吸收英美當事人主義對抗性,沿著控辯式庭審改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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