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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部分能作為民事訴訟證據嗎?
法律分析行政庭審理民事訴訟:法院行政庭認定的事實,不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必須是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才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判決書或裁定書中本院認為的內容,不能作為判決或裁定的結論,但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根據2002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本院認為”屬于法院判決說理部分,既然法律把對原審判決的評價歸結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兩個方面,那么“本院認為”部分不能成為三不管地帶!法院證據不足怎么處理如果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行政庭審理民事訴訟;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依據法律規定,一個判決書生效是整體生效,如果不生效就整體不生效,不存在一個判決書部分生效,部分不生效。雖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但因為一審是對整個判決書提起上訴,這個判決書整體不生效。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如果當事人僅對民事判決提出上訴由行政審判庭審理對還是錯?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一律應當公開進行是錯誤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當事人僅對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裁判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未上訴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當事人僅對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裁判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未上訴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今后不論個人起訴或者機關、企業、團體起訴,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于有關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訴訟,都應當用訴狀,并按被告人人數提出訴狀副本。機關、企業、團體起訴的,應當有代表人,同時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當事人不能寫訴狀的,可以由法律顧問處或者人民法院接待室代寫。
行政庭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法院行政庭簡稱“行政法庭”、“行政庭”。人民法院內專門審理行政案件的組織機構。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受理公民或法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法院行政庭簡稱“行政法庭”、“行政庭”。人民法院內專門審理行政案件的組織機構。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受理公民或法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摘要】行政庭是干什么的【提問】法院行政庭簡稱“行政法庭”、“行政庭”。
行政庭還負責依法審查、受理和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這意味著,對于一些不涉及訴訟的行政執行案件,行政庭也承擔著相應的審查和執行職責。法律咨詢與宣傳:行政庭負責接受行政案件的法律咨詢,為公眾提供法律指導和幫助。
法院行政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同時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審查、受理和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依法審查、受理各類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確保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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