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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
1、刑事案件可以提管轄權異議。【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第十一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2、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辯護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根據該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通常由公安機關負責,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
3、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在庭前會議階段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且需要闡明提出異議的理由。這一規定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 在實際操作中,如對案件管轄權存在異議,通常會與辦案機關進行積極溝通。
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如何處理?
1、被告在案件受理后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如果異議成立,法院應裁定將案件移交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若異議不成立,則應裁定駁回。當事人對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2、如果異議成立,法院將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將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3、法院在接到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應立即展開審查程序。若審查結果認定異議成立,法院將依法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反之,若異議不成立,法院將裁定駁回異議,案件將正常進行審理。當事人如對法院作出的異議裁定結果持有異議,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的10日內向受理法院提出上訴。
4、根據規程,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有理,那么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將案件移交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如果法院認為自身不宜行使管轄權,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法院進行處理。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和辯護人的異議沒有根據,那么應當依法駁回這一異議。
5、進行調查審核,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交給管轄權內的法院,異議不成立,予以駁回。刑事案件中被告可以在案件審理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經過法院的批準后可以移交管轄權內的法院審判。
刑事管轄權異議答復需要書面嗎
對于刑事管轄權異議的答復是需要書面答復的,刑事管轄異議指的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當事人提出該法院對于本案沒有管轄權的主張,通常情況下法院在接到異議的申請以后,需要作出書面的答復。 刑事管轄權異議答復需要書面嗎 需要。
根據刑事法律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被告或者是被告的辯護人,若是對案件的管轄權存在異議,那么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但是需要說明理由。法院經過審查確定管轄權異議成立的,需要依法移交案件。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
刑訴中的管轄權異議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法律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被告或者是被告的辯護人,若是對案件的管轄權存在異議,那么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但是需要說明理由。法院經過審查確定管轄權異議成立的,需要依法移交案件。
刑事訴訟中沒有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分析:(一)建立刑事管轄權異議是刑事訴訟程序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訴訟中必須要求司法機關嚴格按照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對犯罪進行管轄。一方面,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對刑事管轄權作了具體劃分,賦予了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管轄犯罪的具體權能,這正是從積極的角度實現國家對犯罪進行程序性的管轄。
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刑法對刑事案管轄權規定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訴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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