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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座位安排
1、刑事法庭的犯人坐在中間,被職員的座位、證人席和被告席包圍著。法律分析簡易法庭中間有三張桌子,主審法官坐在中間,兩邊有法官。左邊有一張桌子。書記官的兩側是原告和被告。左邊是被告,右邊是原告。正前方是禮堂這取決于是什么樣的訴訟。刑事訴訟的席位安排不同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2、【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法院的座位安排如下:法庭旁聽席正對面的正中間是審判長,審判長兩邊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坐在審判人員席位的下前方。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公訴人席,另一邊是辯護人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方座位一般與辯護人座位在一起,如果人數特別多,可能會另外安排。
3、這個要看是哪種訴訟。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座位安排不同。不變的部分是:法庭旁聽席正對面的正中間是審判長,審判長兩邊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坐在審判人員席位的下前方。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原告席,另一邊是被告席。證人席一般是正對審判人員。
4、標準的民事、行政案件法庭布局:A處是法官的座位,一般都是3個座椅,中間的一個比兩邊的兩個高些。獨任制審判時,只有一個法官,坐在A中間的座椅上。合議制審判時,三個審判人員,審判長坐中間,其他兩個法官(或人民陪審員)分坐兩邊。B處是書記員的座位。
5、法庭座位安排固定不變的是:法庭旁聽席正對面的正中間是審判長,審判長兩邊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坐在審判人員席位的下前方。民事訴訟:在以上不變座位的情況下,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原告席,另一邊是被告席,證人席一般是正對審判人員,翻譯人員席位不固定。
6、法官主位:審判長居中,審判員左右各一個 公訴人在左,辯護人在右,面對面 被告和證人出庭時均在中間。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證人怎么出庭
1、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出庭作證民事訴訟證人坐在哪的流程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民事訴訟證人坐在哪,在法院同意民事訴訟證人坐在哪的情況下查明證人民事訴訟證人坐在哪的身份民事訴訟證人坐在哪,向證人交代清楚作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由證人本人保證自己作證的真實性,接下來就是證人陳述事實并接受法庭的問詢,之后證人正常退庭即可。
2、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初具輪廓。
3、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證人退庭。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4、法律分析:證人出庭是在庭審過程中,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被害人如果出庭,坐在什么位置?
1、刑事法庭中,被害人坐在公訴人旁邊。【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法院的座位安排如下:法庭旁聽席正對面的正中間是審判長,審判長兩邊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坐在審判人員席位的下前方。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公訴人席,另一邊是辯護人席。
2、如果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那么將坐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席上,就在公訴人的旁邊。如果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以證人身份在舉證階段出庭。
3、刑事案件被害人不一定出庭。開庭時,法官會先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5、法律分析:沒規定需要被害人到場。有委托代理人的,一般由代理人出庭即可,由時候法官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會要求當事人親自出庭,具體看法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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