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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受理貪污案件嗎?
1、不受理。貪污犯罪,屬于職務犯罪案件,依法由檢察機關管轄。不過現在正在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檢察機關刑事訴訟規則第388條的反貪、反瀆以及預防職務犯罪部門,已經劃歸到一個新成立的機構,即這類案件已經歸新成立的“監察委員會”管轄。這個單位與當地的紀委合署辦公,簡單地講,可以向當地的紀委控告或舉報。
2、派出所不受理貪污案件。具體有各級檢察院負責。
3、在中國國家法律部門工作分配比較細,每個機關單位有每個機關單位的職責,這樣每個工作崗位可以相互監督每個工作崗位,公安機關一般的案件都會進行受理,不受理的會進行轉移。公安機關不予受理規定范圍是什么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相關負責偵查刑事案件,但職務類犯罪、自訴案件、軍人犯罪類案件除外。
4、派出所案件受理范圍如下刑事訴訟規則第388條; 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的; 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群眾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派出所民警獲取線索可直接破案的; 其他案情簡單、派出所有能力偵辦的刑事案件。
如何理解 *** 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
*** 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理解為:在 *** 過程中,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不要求已經實際為他人謀取到了利益,也不要求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只要承諾人客觀上有可能完成請托之事,即構成 *** 罪。
我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 *** 罪。
本文解析收受型 *** 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該要件是構成 *** 罪的關鍵要素。在分析中,我們首先明確收受型 *** 保護的法益是公職職權的不可收買性,強調了公職職權的廉潔性與不可交易性。接著,文章指出“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犯罪客觀要件,其存在必須以行為人具有相應犯罪目的為前提。
“為他人謀取利益”是 *** 罪的客觀要件之一。 *** 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其行為構成 *** 罪,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 罪的客體要件是復雜的,主要侵犯的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客觀要件說”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屬于 *** 罪客觀方面的行為要件。如有論者提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對行賄人交付的財物來者不拒,或消極、被動的接受,并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是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一般包括: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檢察院能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將其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案件。檢察院立案偵查時認為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
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主體案件有貪污 *** 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的犯罪案件、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答案】:D [考點]專門機關的立案偵查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貪污 *** 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察的條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情況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情況的,在涉及到對當事人造成了人身侵害的,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進行合法的判罰處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直接偵查的刑事案件條件有:貪污 *** 犯罪案件。包括12種,即貪污案;挪用公款案; *** 案;單位 *** 案;行賄案;對單位行賄案;介紹 *** 案;單位行賄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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