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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就是搜集證據。律師有經驗,知道需茄悶要搜集哪些證據,又該如何搜集。但是如果根本就沒有此類證據,沒保留,那么律師也變不出來。至于法庭上夸夸其談顫賀彎的辯論,其實更多只是表演給委托人看的。講道理,法官是專業人士,依法審理,不可能被你律師說幾句冠冕堂皇的話就判你贏。
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刑事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權。 有得到人民法院適當的開庭通知的權利。 出庭參與訴訟權。 代行上訴權。 獲得本案各種法律文書副本的權利。
關于在審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調查證據請求權 律師的調查取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客觀上使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往往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
根據《律師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代理律師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1)律師必須忠實于案件的事實真相,忠實于國家法律,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哪些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1、《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的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法律分析: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