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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無罪推定原則。(2)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3)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轉移: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確立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只是明確了整個案件的舉證責任應該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訴方或自訴人承擔。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原則是: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由于法官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無法可依,因此,法官在法律真空狀態下,誠實信用原則應作為其舉征責任分配行為的重要原則。這毫無疑問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對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的意義。
舉證責任的承擔的一般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追溯歷史,早在羅馬法中就確立了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后來的我國的刑事訴訟中,關于舉證責任的承擔原則上,也認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相當于是承繼了羅馬法中的原則。
法律分析:三大訴訟的舉證原則: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刑事訴訟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舉證責任由被訴的行政單位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承擔原則
1、法律分析: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無罪推定原則。(2)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3)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轉移: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確立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只是明確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了整個案件的舉證責任應該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訴方或自訴人承擔。
3、根據相關規定,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我國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1)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2)在自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4、法律分析: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 如果自訴人不能用充分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在開庭審判之前,法官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用裁定駁回其起訴;經開庭審理之后,法官則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
刑事案件是不是誰主張誰舉證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不一樣,不能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可界定為:由偵查機關或某些當事人負責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否則,他們將承擔其控告、認定或主張不能成立的后果。
2、法律分析:刑法中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刑法的舉證責任,由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承擔。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是由控方舉證,在特殊的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是基于一定價值取向而規定的不可反駁的立法推定。
3、法律分析: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 如果自訴人不能用充分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在開庭審判之前,法官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用裁定駁回其起訴;經開庭審理之后,法官則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
4、法律分析:“誰主張誰舉證”不適用于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僅適用于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于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
5、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根據法律規定及案件性質進行的。在刑法中,舉證責任一般由公訴機關或自訴人承擔,而非根據主張者來分配。刑事訴訟中,控方通常負責舉證,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會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要求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基于無罪推定原則。
6、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辯護,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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