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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機關的核心職能
- 2、刑拘后要走哪些流程
- 3、刑事訴訟法的三類模式
檢察機關的核心職能
檢察機關主要職責在于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行為進行監督及追究罪犯責任。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承擔著案件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等任務;而對于檢察、批準逮捕以及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偵查與起訴工作則由檢察院全權負責。至于審判環節,由人民法院主導。
法律分析:當然是職能不同。法院:核心職能是審判(當然還有執行),一般分為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等、其他業務還有立案和執行等,以及諸如政工辦,辦公室,后勤等行政部門。檢察院:核心職能分兩塊:一是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二是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的核心職能是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公正裁判。這項規定明確了檢察院在國家體系中的重要角色,其主要職責是對國家機關、公民和組織的法律行為進行監督,以維護社會正義和法制秩序。
刑拘后要走哪些流程
1、被刑事拘留之后的流程為繼續偵查、偵查結束移交審查、審查后決定是否起訴等。(1)偵查: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2)審查起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3)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刑事拘留以后的流程是提請批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3、關于涉嫌犯罪之人遭受刑拘后的流程環節,一般可歸納如下五個步驟:拘留通知:執法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在執行刑拘之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向當事人親屬發出正式的拘留通知書。訊問調查:同一時間點起,執法機關需對被拘留者展開詳細的訊問調查工作,若經審查認定無需繼續實施拘留,則應立即予以釋放。
4、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后的程序為逮捕或者釋放嫌疑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5、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拘后,將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這個階段,偵查機關將收集和查驗證據,確定犯罪事實。批捕:偵查結束后,如果證據確鑿,公安機關會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批捕申請。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申請后,會根據證據的充分程度決定是否批準捕捉。
刑事訴訟法的三類模式
1、近現代刑事訴訟中存在三大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英美法系國家)、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大陸法系國家)和兼采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優點的混合式訴訟。
2、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對抗制審判模式、抗辯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審團)居于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審判的進行由控方的舉證和辯方的反駁共同推動和控制的一種審判模式。當事人的積極性和法官的消極性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最重要的特征。
3、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種類主要有三種: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級別管轄指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重要程度,將案件指定由不同級別的法院進行審理。地域管轄是指刑事案件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也可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三)混合式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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