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重慶市驗房標準,以及重慶專業驗房機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商品房驗房標準是什么
- 2、驗房一般收費標準是怎么樣的?
- 3、重慶交房標準?
商品房驗房標準是什么
現代人購買的房子大多屬于商品房,商品房可以買賣流通貸款者,權益比較好。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由于房子還在建造的過程中,無法第一時間入住,所以很多業主都需要等待一段時間,等交房了后再搬去入住。等房子建造好了之后,業主還需要對房子進行驗收,發現商品房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問題比較大的時候可以拒絕驗收。那么,商品房驗房標準是什么?
商品房驗房標準
1、全部外飾面,包括陽臺、雨罩的外飾面應按設計文件完成裝修工程。
2、公用部位、公共設施、各種管道(給、排、雨水、暖、熱)、電氣設備(配電箱、柜、盤、插座、開關、燈具等)等都應按設計文件完成全部裝修,并按規定完成各種測試項目。
3、各種管道還應進行通水、試壓、通球試驗和暖氣熱工調試等驗收工作。
4、屋面工程項目進行蓄水、淋水試驗。
5、戶門以內各房間采用預制樓板或現澆板頂棚的,應做到不抹灰、用膩子找平,達到板縫密實、無裂縫,裝修如何更省錢?上家裝網,免費設計預算報價。接搓平順無錯臺,表面平整、色澤基本均勻、線角順直。戶門以內各房間基層地面混凝土應做到表面平整、壓實,達到粘結牢固、無裂縫。
6、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地面應嚴格按照防水層、保護層的建筑要求來規劃,在驗收時應進行兩次蓄水試驗,做到無滲漏。
7、地漏與泛水坡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不倒泛水,結合處嚴密平順,無滲漏。
8、各種房間水泥地面基層標高,應考慮預留再裝修時的高度尺寸要求。
國家驗房標準
一.國家驗房標準規定,房屋住宅層高≤2.80m;
二.臥室、起居室的凈高要求為≥2.40m,其局部凈高≥2m。
三.當房屋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為臥室使用之時,其一半面積的凈高≥2.10m,二其余部分最低處高度不應≥1.5m。
四.廚房的凈高≥2.20m,衛生間、廁所、貯藏室的凈高≥2m。
五.當房屋的衛生間、廁所內采用蹲式大便器之時,其蹲位處地面距離上部存水彎的凈高≥1.90m。
商品房驗房標準是什么?驗收商品房的時候要牢記相關的標準,特別是第一次買房驗收房子的業主,如果不在驗收房子的時候將所有的事情給弄清楚,日后房子出現任何問題,都需要自己去承擔的。要是自己不懂得商品房驗收的話,在驗收的時候可以將它委托給專業的人才,目前土巴兔裝修網上面就可以找到各類驗收房子的人才,有需要的人可以來看看。
[img]驗房一般收費標準是怎么樣的?
驗房的收費一般都是按照房屋的面積來算的,不同的地區,收費標準可能略有不同。一般情況,收費標準如下:1.毛坯房普通多高層房120平方米以下350元,超過面積每平方米加2元復式房型200平方以下700元。超過面積每平方米加2元聯體別墅250平方以下850元,超過面積每平方米加2元獨立式別墅300平方以下1100元,超過面積每平方米加2元。2.全裝修房120平方米以下850元,超過面積每平方米加5元復式房型200平方以下1200元。超過面積每平方米加5元聯體別墅250平方以下1800元,超過面積每平方米加5元獨立式別墅300平方米以下2300元,超過面積每平方米加5元。
重慶交房標準?
重慶市交房標準條件:一、開發商交房的法定條件 1、開發商應當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分戶驗收表、面積報告實測報告及室內環境檢驗報告: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商品房,應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符合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 2、開發商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必須提供上述兩書。若開發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具體解釋如下: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根據該條規定,竣工驗收、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手續是房屋使用前必備的法定手續,而竣工驗收備案則是驗收合格后備案程序,與房屋能否使用并無關聯。換言之,竣工驗收備案表取得之前,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因此,不宜將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取得作為交房時法定的必備條件,但如果具備了竣工驗收備案表,就可直接認定具備了法定的交房條件。 二、開發商交房的約定條件 1、依據購房合同,開產商在交房時,應當實現對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設施的交付承諾,否則,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2、購房合同約定的其它條件。 約定的條件是指合同中關于房屋的其他特別約定,如小區的景觀、綠化、會所等公共配套設施,車位、陽臺等房屋的附屬設施。合同中這些設施的約定也是開發商應盡的合同義務,如未滿足這些條件,買受人能否以不具備合同約定為由拒收房屋并向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值得探討。實踐中,對開發商未按約定提供房屋的相關設施等情形的,不能一概而論均認定開發商不具備約定交房條件而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例如,開發商未按約安裝防盜門、在高層房屋中未按約安裝安全玻璃等情形,就只能由開發商承擔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而非買受人有權拒收房屋并向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對于開發商的何種違約情形應當認定為開發商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應把握兩點:一是開發商根本未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宜認定為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而應由買受人另行主張瑕疵交付的違約責任;二是未履行約定的義務實際導致買受人對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嚴重影響。如果未履行的義務完全獨立于房屋之外,例如綠化、會所等,對買受人獨立使用房屋不構成重大影響,亦不宜認定為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但買受人可以另行主張其他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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