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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
- 2、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怎么辦
- 3、對交通責任認定書有異議該怎么處理
- 4、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怎么做
- 5、對交通事故判定有異議怎么處理
- 6、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如何提出異議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
對事故認定書不服但是已經簽字的,也可以申請復核。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三天之內申請復核。所以即使簽了字,對事故認定書不服也是依舊可以申請復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怎么辦
1、當交警向 交通事故當事人 送達 交通事故認定書 時,需要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簽收回執上簽字。 2、如果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他們是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字并領取交通事故認定書還是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3、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有異議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 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img]對交通責任認定書有異議該怎么處理
一、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
1、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處理方式如下:
(1)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懷疑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有權利要求上一級交管部門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2)在實踐中,交通大隊的上一級交管部門,是指各地市級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很少對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變更或撤銷決定的;
(3)代理人要求法院依據職權對交通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間限制是什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間限制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怎么做
解答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對交通事故判定有異議怎么處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該到哪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報警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是怎樣的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
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如何提出異議
如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滿意,有兩種補救辦法:
(一)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應訴。上級公安機關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撤銷,然后責令重新辦理。公安機關監察部門在依法處理交通事故時,可以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警察進行現場監督,依法發現和懲處違法違紀行為。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此外,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設立由具有高級交通事故資格的交警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和復檢。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承辦單位交通事故認定工作時,在檢查過程中仍有或者已經接到群眾投訴。經檢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的,承辦單位應當作出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然后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將依據我國《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條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依據我國《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追究承辦單位錯案責任。
(2)就是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然后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是有權決定是不是要采納的。用來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中,要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當庭對質,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話,當事人是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不服的理由的,理由說完以后人民法院是有權利決定是不是要采納這個理由的,并且有權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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