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水溝征地補償標準的問題,以及和占用農田排水溝違反土地法哪些法規?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本文目錄
農村自留地改成排水溝后,用做排水溝的土地還是不是自家的?
1.《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水溝屬于養殖水面,屬于農用地范疇。
當時村委會與村民若無協議,該土地使用權仍為原村民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該土地使用權為原村民,占地補償款應當屬于該村民。
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第八十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據此,村委會侵占補償款應當收到什么罰則?歡迎討論。
挖水溝離墻體多遠才沒影響?
離房子30米。建筑控制區的范圍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不少于30m,二級公路不少于20m,三級公路不少于15m,四級公路不少于10m,等外公路不少于5m。
新建村鎮開發區的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最近距離為: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不少于80m,二級公路和三級公路不少于50m,四級公路和等外公路不少于15m。在公共區域挖水溝、從事公益事業,同樣不能損害第三方的利益。如果水溝挖得過深過近,已經影響到臨近房屋的地基安全和后續使用,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害,也是要予以糾正和承擔補償責任的。至于是否造成損壞,需要有資質的第三方予以認定。
占用農田排水溝違反土地法哪些法規?
占用農田排水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者不得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及其附屬設施用于非農業建設用地,不得占用農田水利設施用于非農業生產、建設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占用、挪用、破壞農用地上的水利設施,造成農用地的退化、耕地質量下降的,由縣級以上 *** 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吊銷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征收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
因此,占用農田排水溝屬于違反土地法規的行為,地方 *** 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和處罰,保障農田的合法使用和水資源的合理利用。
關于水溝征地補償標準和占用農田排水溝違反土地法哪些法規?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