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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否能在開庭前公布刑事起訴書內容
辦案機關不予糾正的,律師可以向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也可以向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律師協會應當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告知律師。針對妨礙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情況,律師也可根據相關規定,向負有法律監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
案件已經到法院,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開庭前法院應該做的準備包括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召開有關人員開會聽取各方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因此只有調取的證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才能夠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是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4修正)》第5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此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的證據收集權利,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第四章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律師涉外刑事訴訟規則全文,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利。
2、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律師涉外刑事訴訟規則全文,正確履行職權律師涉外刑事訴訟規則全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3、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1] 法律依據律師涉外刑事訴訟規則全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第一,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涵和外延。非法證據涉及的面較廣,具體處理時如何把握也很復雜。一方面,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的絕對排除。非法言詞證據是指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哪些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立法機關在制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面臨不同的價值選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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